送达公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违反《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西湾路湾畔大街河涌边(增埗河边)使用机械进行夜间施工,本机关根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荔综城处字〔2016〕21156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西村执法队(地址:荔湾区西湾路151-2号,电话:26283103)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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