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马振邦:
经查:当事人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许可,于1998年至1999年期间,在“荔湾区德星路9号负一层C区57号铺”的正上偏东的首层位置加建一商铺(自编GC57铺),面积10.38平方米,现由第三人马振邦占有使用。
根据当时有效施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加建的商铺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起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加建商铺,面积共计10.38平方米,整饰现场。逾期不履行本处理决定,我办事处将依法强制拆除。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以上荔综违建处字〔2021〕55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花地大道北88号荔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20****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的,本办事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华林街道办事处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