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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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2017年4月13日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此外,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保障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招标工作的有序衔接,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兼顾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行业发展和企业生存目标,结合《办法》有关规定,参考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我局制定了我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相关指引,形成了《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园林绿化工程范围
本通知首先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的范围,主要参考原《资质》中的经营范围,以界定园林绿化企业可承接的工作内容,便于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开展。
此外,按照《办法》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强调了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的合理地位。
(二)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1、根据《办法》第十条“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5方面”的规定以及《通知》“招标人不得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的要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不再设置资质要求。为确保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招标人应设置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工程(含风景园林工程、景观绿地工程、绿化工程服务)等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2、对于项目负责人资格的设置,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和原《资质》等文件对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的规模以及等级进行划分,按工程造价分等次设置项目负责人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基于工程安全角度考虑,对于建设内容含有建筑、桥梁、码头的园林绿化工程,要求项目负责人是市政公用专业注册建造师或市政公用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
3、工程业绩的设置执行《办法》第十一条,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对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上述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
(三)明确园林绿化特殊性工程、复杂和大型工程的范畴
依据《办法》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性工程’,是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查〔2014〕181号)中所列工程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特殊性工程”和“本办法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明确园林绿化特殊性工程、复杂和大型工程的范畴。
(四)划定综合评分法的权重设置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进一步明确综合评分法中价格、综合诚信评价、技术的得分权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