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关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装修标准的通知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城管委等单位联合公布《关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装修标准的通知》(穗建房字[2017]499号)(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公布了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的不同类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装修标准,其中,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公安部门对消防站、派出所,交通部门对公交首末站,城管部门对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等均明确了具体装修标准。《通知》指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装修标准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径向对口管理部门反映。《通知》还明确如因相关标准或建筑材料的调整需更新的装修标准的,由各专业管理部门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统一调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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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装修标准的通知》(穗建房字[2017]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