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调整为1410元
本网讯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按国家规定、由省政府发布通知在全省统一调整的。此前(2018年7月以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1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至今。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我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
我市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