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八平方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属于文物保护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 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六)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十株(含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十株以下的,报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第二十八条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其收取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七)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由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经营申请批准文件并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1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9 01:00:37重新编辑
深圳沙井上寮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林坡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共和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黄浦升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茭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觉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大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上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全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市沙井芙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茭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万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街道共和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上寮林坡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上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后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辛养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新田东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岗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沙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新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沙一村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沙一村西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上南洪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大王山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大王山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共和第八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增城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增城区政府常务会议
  2.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郑轲调研福田区安全生产工作
  3. 街口街举行春风行动2014促进就业招聘会(图)
  4. 2016年度南山区纪委(监察局)班子民主生活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5. 市交通运输委公开招聘引航员笔试公告
  6. 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2018年新开办及增班学校信息化采购项目(CZ20180935)采购结果变更公告
  7. 市总工会深入基层服务职工
  8. 庄悦群主持区委常委会(扩大)会议
  9.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第二期移动视频系统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10. 珠海市2015年第四季度
  11. 2020年广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将于7月2426日举行
  12. 起伏诗情和乐共鸣
  13. 高栏港区我区开展2018年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
  14. 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3号)
  15. 省厅专家组对珠海市模范城迎检工作进行摸底检查
  16. 五一同庆志愿同行——从化区文化馆文化志愿团队风采展隆重开幕
  17. 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工作规范暂行
  18. 梁锦华常务副市长带队开展五一节前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19. 高栏港区区团委组织开展630扶贫济困日爱心募捐倡议活动
  20. 一镇三街扶贫开发工作同步推进
  21. 广东省中医院与我区共建中医专科联盟
  22. 广州市增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3.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召开节后委局领导碰头会
  24. 福田区禁毒文艺巡演走进社区
  25. 珠海市2016年核技术项目审批公告(第一批)
  26. 深圳市司法局公众开放日活动实施方案
  27. 深圳城管开展2018年第一次泥头车专项整治统一执法日行动
  28. 福田区全民K歌长者卡拉OK复赛落幕24名选手晋级决赛
  29. 市安委办到保税区高栏港经济区和市港口管理局调研安全生产工作
  30. 大鹏南澳办事处开展计生困难家庭摸底统计工作
  31.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关于江坳运河黑臭河涌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32. 广开门路加大推介确保荔枝增产农民增收(图)
  33. 市政协举行离退休干部迎春座谈会
  34. 深圳市2019年第8期小汽车增量指标竞价公告
  35. 我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评估系统开通
  36. 龙岗区国资委公开招聘财务总监补充公告
  37. 政务办召开领导班子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
  38. 龙华街道开展全国法制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
  39. 201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体育中心部门预算草案
  40. 光明新区广深港门户区开发3月启动
  41. 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第三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项的通知
  42. 珠海市五月份主要商品价格走势和后市分析
  43. 南山区0580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名单(第五批)公示
  44. 区第二次党代会举行主席团第三四五六次会议
  45.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46.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特殊专业技术聘员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及面试公告
  47. 福田区生态文明建设创出新路子
  48. 创建文明城市盐田区盐田街道在行动
  49.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
  50. 春节假期光明新区游客增长23
  51.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6-19 06:34:19
  52. 深圳市文物考古鉴定所关于深大城际深惠城际沿线考古调查勘探项目中标公告
  53. 我市举办全国高血压日暨联合国糖尿病日宣传活动
  54. 市政府1号文明确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办法
  55. 多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56. 这是一封写给珠海的情书TO珠海的三行情书活动评选结果出炉
  57. 区信访局广州市从化区信访局2018年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人员笔试成绩及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公告
  58.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59. 龙华新区观湖办事处开展专项行动保节日安全形势平稳
  60. 起早贪黑日晒雨淋只为美化这座城(组图)
  61.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开展路政宣传月专项执法行动重拳出击查处非法占道挖路
  62. 关于变更A0040150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公示
  63. 区卫健局工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
  64.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20210159号提案答复的函
  65. 福田区同心筑梦携手同行——红树香江宝岛书画摄影展开幕
  66.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9 12:03:33
  67. 2021年7月9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68.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重点建议办理座谈会加快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69. 深惠路双龙地铁站出口周边铺装及排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70. 区民政局广州市从化区民政局关于和晨老人院关停的公告
  71.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30 00:12:50
  72. 我署在全市投资推广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介绍
  73. 关于前海科创投2020年度造价咨询预选库项目(二次)招标结果公告
  74. 香洲区教育社区举办老年人集体生日会
  75.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宝安区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76. 2020年度广州市区两级就业专项资金(2020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信息公示
  77. 南山区南头街道举办论坛热议诚信建设
  78. 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最高可获20万元资助
  79. 大鹏街道党工委送党课进社区
  80. 区国规局饭堂食材询价公告
  81. 包干负责严查重治强力排堵
  82. 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2019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评价公告
  83. 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关于华润城华润置地大厦(二期)总平面图修改的公示
  84. 市人大领导高度评价深圳特检站的重要作用
  85. 全民齐参与共创文明城
  86. 香山学校将在原址扩建综合楼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
  87. 区应急管理局开展2021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评
  88. 广东省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自2015年6月8日24时起执行)
  89. 南山区纪委等三单位对口帮扶米福小学
  90.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张亚立同志率队赴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开展党代表进社区活动
  91. 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关于龙南路大浪路(废品加工厂沙井村)市政燃气管道工程位于基本生态线范围内的公示
  92.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补选许勤为全国人大代表
  93. 校舍抗震烈度提高至八度市有关部门表示不达标者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
  94. 珠海市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周报表
  95. 关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湖水产(综合)批发市场鸿禹晟海产批发行社会保险补足指令书的送达公告
  96. 南医大五附院云星楼举行落成揭牌仪式
  97. 第二届从化乡村文化艺术节正式启动将举办这些活动
  98. 从化市街口街西宁东路地段地块出让成果公告2011J9
  99. 南山区招商街道成立服务重点企业工作小组
  100. 珠海各界继续踊跃捐款抗震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