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封开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封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封府〔2012〕16号
印发封开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封开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7月12日封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封开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土地审核审批行为,依法合理确定审核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广东省实施
一、审批机构及职责
县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代表县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负责本县建设用地的审批及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转用等审核工作。为提高审批效率,一般性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审批土地面积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授权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直接审批。
县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监察、财政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建设用地审批实际情况,可临时相应增加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县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二、审批事项和权限分工
土地审批工作包括土地审批和土地审核。土地审批是指项目用地依法由县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审核是指项目用地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核
1.集体土地征收审核
本县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提出征收审查意见,会县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共同责任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经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
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15亩(含15亩)以下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未利用地转用方案,会县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共同责任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批。
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15亩以上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未利用地转用方案,会县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共同责任成员单位审核通过,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县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共同责任成员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县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共同责任成员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审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会县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共同责任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对宗地面积在5000㎡(净用地,下同)以上或建设投资2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及重要地段、重点景观、标志性建筑的,由县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对宗地面积在5000㎡(含5000㎡)以下或一般项目的宗地出让,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批;
2.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处置方案后,对补办出让宗地面积在5000㎡以上的,由县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对宗地面积在5000㎡(含5000㎡)以下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批;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原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入市流转审批。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留用地使用权出让处置方案后,对入市流转宗地面积在5000㎡以上的,由县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对宗地面积在5000㎡(含5000㎡)以下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批;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土地使用权划拨处置方案后,对划拨宗地面积在5000㎡以上的,由县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对划拨宗地面积在5000㎡(含5000㎡)以下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批;
(四)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法律法规规定需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批。
(五)其他土地审批。
1.公有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批后,交法定的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2.变更土地用途审批。经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对宗地面积5000㎡以上的,由县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对宗地面积在5000㎡(含5000㎡)以下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批;
3.增加容积率审批。由县住建(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并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审批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三、其他事项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建设用地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土地审批事项准备相关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县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进行审批,对个别时间紧,情况特殊的项目用地,经县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或以会签方式进行审批。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行政事务 土地审批△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治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