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县从
一、征收对象和标准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发电、卷烟批发、娱乐业、特种服务业(含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沐足)、河砂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等6类企业(包括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具体征收标准:房地产企业按销售不动产应税营业额的0.1%征收;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02元征收;卷烟批发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1%征收;娱乐业、特种服务业企业按应税营业额的1%征收;河砂开采企业按批准采砂量每立方米1元一次性征收;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征收:金矿石开采企业按销售收入0.2%征收;其他金属类矿产开采企业按销售收入0.3%征收;非金属类矿产开采企业按销售收入0.5%征收。
二、申报和缴纳时间、程序
缴纳企业应当于每月的15日前向县物价局申报上月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数额,并于次月的15日前到县地方税务局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县物价局会同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有关财务资料核定应缴数额,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征滞纳金。缴纳企业仍拒不缴纳的,县物价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县物价局从即日起受理缴纳企业首次申报4月、5月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宜,以后按上述规定时间到县物价局调节基金征收办公室办理。申报咨询电话:8633894。
特此公告
广宁县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