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6-01-05|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推动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办法》(青人社办发〔2013〕3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2015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中央属、省属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二年通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完善、内容合法;
(三)依法办理就业登记、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手续;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达百分之百;
(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六)已按要求完成劳动工资网上备案,相关备案信息完整无缺,并按照要求每月导(录)入每名职工工资;
(七)完成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商)网上备案并实际履行;
(八)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无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九)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十)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十一)依法为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办理就业许可;
(十二)评价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败诉案件。
三、申报及评价程序
(一)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2014-2015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应填写《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申报表》(***1)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在
1、市管辖用人单位,向各主管部门或者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申报,由各主管部门或者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69号310房间);市内三区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申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其他市属用人单位自行按照申报条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申报。
2、各区市管辖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申报,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二)评价
1、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申报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拟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名单。
2、征求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意见。
3、公布结果。根据公示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名单,并在信息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评审结果使用
被评价为2014-2015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的用人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优先推荐参加青岛市及省级、国家级诚信用人单位评选;
2、免于两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只采集用工信息),除举报投诉调查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免于两年日常巡视检查;
3、通过网络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导入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数据库,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实行***服务;
4、外资和港澳台资诚信示范用人单位享受由市外企服务中心提供的部分劳动保障业务***服务等VIP式服务;
5、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评价标准,积极进行达标整改,凡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争创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他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活动,严格按照《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办法》开展评价活动,做好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密切协调配合,使评价活动严谨、规范、有序,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郑艳 ,电话:82669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