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初级职称评定权限目录清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市初级职称评定权限目录清单的通知
日期:2018-08-20|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初级职称评定工作的科学化管理,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行政效率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评定权限,理顺评定渠道,提高评定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监管体系,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现将全市初级职称评定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公布目录清单,规范初级职称评定行为
全市初级职称评定权限实行清单式管理。根据前期对全市初级职称评定工作情况进行的调查摸底和审查梳理情况,现对《全市初级职称评定权限目录》予以公布(见***)。各区市、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初级职称的评审和确认(含全日制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确认和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凡目录清单之外的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初级职称评定工作。
二、优化管理服务,提升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一)初级职称实行“谁评定谁公布,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市、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要求对评定的初级职称结果发文公布,办理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将相关档案存档管理。
(二)各区市、各部门(单位)评审和认定的初级职称结果,不再实行备案管理。各区市、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将评审和认定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统一纳入全市职称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验服务。
(三)目录清单内有初级职称评审权限、但因申报人数较少等原因无法组建相应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可以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其他有权限的区市、部门(单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接受委托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区市、部门(单位)按规定公布和发放证书。
(四)初级职称证书由各区市、各部门(单位)按照省市职称证书管理办法规范编号,按照统一的职称证书样式印制,原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的空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主动上缴,不得再使用。
三、实行动态调整,加强监督管理
(一)推行初级职称评定权限目录清单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市、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评委会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称政策,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评委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科学评审、阳光评审、公平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视评定工作进展定期组织抽查。
(二)目录清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一是确因工作需要新增设或调整初级职称评定权限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纳入目录。二是对长期没有评定任务,或者评定工作开展不正常的,可予以调整或撤销。需调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调整目录。三是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定权、不能确保评定质量的,暂停其评定工作,并责令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收回评定权限。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1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备案与资格确认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56号)同时停止执行。
***:全市初级职称评定权限目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