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山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屏府办发〔2016〕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屏山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屏山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8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屏山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全县抢险救灾机制,依法依规规范抢险工程实施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工程措施的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引发或可能引起、引发。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六条 县规划建设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
第七条 建立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县长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分管副县长主持,县应急办牵头组织,县监察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水务局、县安全监管局、县规划建设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等县级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抢险工程相关事宜。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或减少参加联席会成员,可邀请相关行业专家、技术人员出席。
联席会议议定的关于工程定性和实施的事项,以县政府办公室纪要载明,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在2日内报政府常务会审定;情况紧急时,可先实施后报政府常务会补议。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认定程序:
(一)险情发生地所在乡镇向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影响的人员或财物范围、程度。
(二)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险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专家现场勘察,并于勘查之日起2日内向县政府提出是否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的书面意见和工程实施方案。
(三)县政府分管领导2日内召集联席会议会商,确定是否属于抢险救灾工程,决定组织实施抢险救灾的责任单位(业主)及其工程方案,形成会议纪要。
(四)联席会议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的,责任单位应当在2日内开始实施。因特殊原因推迟实施的,责任单位立即书面报告分管副县长同意。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经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单位,并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应在开工过后补办。
第十条 县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分行业选取有资质的单位各5个以上建立抢险救灾工程勘测(监测)、设计、监理、施工及技术咨询单位储备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或所有制限制。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主管部门每2年以公开招标方式动态调整一次,调整完成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县监察部门备案。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通过公开程序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勘测(监测)、设计、监理、施工及技术咨询单位的,按原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抢险救灾项目,由联席会议指定责任单位(业主)从储备库中以随机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
全部使用非财政资金的抢险救灾项目,由业主自主确定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技术咨询收费,按指导价下浮20%计价;施工按照上一年或当年定额固定单价工程量计价方式组价,施工工程总价在200万以上的,按财政评审价下浮15%计价;施工工程总价在200万以下的,按财政评审价下浮8%计价。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责任单位(业主)应先签订工程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勘察设计等费用、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属地乡镇负责对险情进行全面监测、监控,确保抢险工程施工前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单位、业主按规定报财政进行投资评审,报审计机关进行结算审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项目或险(灾)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实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政府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抢险工程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管理、后续维护保修等义务。
第十六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应急抢险全过程实施纪律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法制办商应急办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