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处)字〔2019〕32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处)字〔2019〕32号
当事人:珙县珙泉王香朝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5QBH37R
经营地址:珙县珙泉镇文聚街214号
经营者:王香朝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珙县珙泉镇张永村5组
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珙县珙泉王香朝副食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冰箱内和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乐虎1瓶(制造商:成都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新斑公路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50917,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1400403,生产日期:2017年9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2、金威啤酒13瓶(生产商: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星光路108号,生产日期:2018年3月8日,保质期:360天);3、调味面制食品(五谷杂粮)10袋(食品生产委托方:河南星星亮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陵县小董乡高村,生产日期:2018年 3月23日,保质期:180天);在该店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珙市监强制字(2019)4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报领导批准立案。
经调查,1、金威啤酒购进价格:2.5元/瓶,销售价格:3元/瓶,购进数量:24瓶;2、乐虎购进价格:3.8元/瓶,销售价格:5元/瓶,购进数量:15瓶;3、调味面制食品(五谷杂粮)购进价格:0.3元/袋,销售价格:0.5元/袋,购进数量:20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9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一份、王香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珙县珙泉王香朝副食店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财物清单一份、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等事实;
3、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王香朝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王香朝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证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2019〕3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扣押食品:乐虎1瓶、金威啤酒13瓶、调味面制食品(五谷杂粮)10袋;
3.处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银行。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如你单位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