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1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宜宾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依法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其招投标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和履约不良信用行为(以下统称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四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处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处理工作;县(区)发展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处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市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信息记录、档案管理、向社会公布,负责完成与宜宾市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技术对接工作;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收到的与招投标不良行为有关的认定文书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其招投标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处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属于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五)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六)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八)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九)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十)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一)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投标人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属于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
(一)投标人及从业人员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及从业人员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四)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七)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属于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
(三)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四)中标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五)擅自更换中标人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中标人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不按合同约定到现场履职的;
(六)凡是在宜宾承建工程项目拖欠民工工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均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11号令)的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对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当事人依法应当给予市场禁入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市场禁入处理。
第十三条 下列证明招投标不良行为的文书,由有关部门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记录: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
(三)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四)有关部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它文书。
第十四条 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局。
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由项目业主于判决书或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决书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局。
有关部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它文书,由认定部门作出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局。
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与招投标不良行为相关的认定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证明招投标不良行为的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认定的招投标不良行为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公示。
第十六条 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市场禁入处理的招投标当事人及从业人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宜宾市招投标平台系统上作技术处理,使其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参与我市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被公示的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作为法人、自然人参与宜宾市范围内招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应当按照招投标职责分工移送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中比选申请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和履约不良信用行为的处理,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根据国家、省上行业规定,制定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处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颁布招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