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珙县财政局关于促进电商销售扶贫产品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开展电商销售“四川扶贫”公益性集体商标标识的扶贫产品,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贫困村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增收,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扶贫产品销售体系促进精准脱贫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厅〔2018〕35号)和《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电商销售扶贫产品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8〕1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细则,现将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公示5日,如单位和个人有宝贵意见请以书面提出。
一、奖补对象
珙县利用电商销售并持有“四川扶贫” 公益性集体商标的市场主体。
二、产品类目
珙县生产的农产品和初加工产品,并以获得“四川扶贫”产品商标为准。
三、资金来源
由省、市下拨的促进电商销售扶贫产品的奖补资金。
四、奖补政策及标准
对利用电商销售并持有“四川扶贫” 公益性集体商标的市场主体单位均适用统一标准,原则是“以奖代补,实施营销级差补贴”,以企业全年累计销售县内所有的“四川扶贫”产品数为准,不重复计算。
(一)销售额在1万元至3万元(含1万元),奖励0.2万元。
(二)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含3万元),奖励0.5万元。
(三)销售额在6万元对10万元(含6万元),奖励0.8万元。
(四)销售额在10万元至15万元(含10万元),奖励1万元。
(五)销售额在15万元至20万元(含15万元)奖励1.5万元。
(六)销售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20万元),奖励3万元。
(七)销售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30万元)奖励5万元。
(八)销售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50万元)奖励8万元。
(九)销售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十)销售额在200万元至3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十一)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
(十二)若省上下拨资金与核算后的奖励额度不一致,则按单个申报企业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百分比套算系数进行奖励。
五、奖补资金的申报
利用电商销售并持有“四川扶贫” 公益性集体商标的市场主体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经济商务信息科技局报《珙县电商销售扶贫产品统计表》,包括销售的数量、品类、交易额、产品来源地等。在省、市资金到位后,各申报奖励主体填写《珙县电商销售扶贫产品奖励申请表》报县经济商务信息科技局,由县经济商务信息科技局、县财政联合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在县内进行公示无异意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进行奖励。
申请提供的资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 “四川扶贫”集体商标预授权证书。
(二)申报主体需提供电商销售“四川扶贫”证明(如平台后台销售数据、电商渠道批发或采购合同等);注册地在四川省内的营业执照,销售店铺网址;物流费***(物流单)复印件,销售场景图片、电商销售“四川扶贫”产品相关文字材料等。
此细则由县经济商务信息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陈宇,邮箱:dreagon@qq.com,联系电话0831-4315262
珙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珙县财政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