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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4日发表  

宜宾市南溪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2.2  领导小组职责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4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应急队伍

3.4  预警准备

3.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信息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响应启动

5.3  分部门响应

5.4  分灾种响应

5.5  现场处置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7  信息公布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6.2  调查评估

6.3  征用补偿

6.4  灾害保险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8.3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暴雨、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暴雪、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应对气象灾害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气象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卫生局、区政府新闻办、区应急办、区文广局、区安全监督局、区粮食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区武装部、区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组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的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各乡镇、区级各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完成市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气象局负责,预案启动后处置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

2.4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灾后恢复与重建方案;争取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天然气协调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负责组织通信行业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区国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城市供排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力量对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负责组织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和指导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除雪除冰防滑和雾霾天气应对,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尽快恢复城市交通;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编制农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监测,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村供水设施修复,提供农村生产、生活用水。

区林业园林局负责编制林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林木、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区文广局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各级播出机构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区粮食局负责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编制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编制畜牧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负责指导因灾被困畜禽的紧急救助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因灾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启动、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和组织抢险救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区供电局负责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停电用户的供电。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援,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各级乡镇要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  物资储备

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要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3.3  应急队伍

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工作。

3.4  预警准备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乡镇、各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气象、水文、地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农业、卫生、安监、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2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  发布途径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介应当及时免费传播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5.2  响应启动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按职责进入相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  分部门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5.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务、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国土资源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会同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林业部门针对农林业生产制定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2  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做好车辆防冻防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3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农业、水利、林业、畜牧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菜农和牧民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4 高温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息,适时加大监测预报时段密度,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配,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水利、林业、畜牧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菜农和牧民采取高温预防措施。林业、农业部门指导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5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综合分析干旱影响;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以及做好森林病虫害防御。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监控,督查相关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源的安全,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6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和航道信息,加强道路和水上运输安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7  大风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风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指导督促高空、水上、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水利、畜牧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水产、畜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在污染事件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 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是区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7.3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奖励

8.1.1  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  对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3.1  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Ⅰ级(红色)预警: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连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影响特别严重,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降雨量仍将达到100毫米以上。

2)Ⅱ级(橙色)预警:过去48小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连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降雨量仍将达到50毫米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内3个及以上乡镇降雨量将达到250毫米以上。

3)III级(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降雨量仍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3个及以上乡镇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且局部有超过250毫米的降水。

4)IV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地将有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8.3.2  暴雪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Ⅰ级(红色)预警: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2)Ⅱ级(橙色)预警: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及以县(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III级(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IV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连片5毫米以上的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8.3.3  寒潮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Ⅱ级(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7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温度下降10℃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且日平均气温降至4℃以下。

2)III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7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温度下降达到8℃以上,且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且日平均气温降至4℃以下。

3)IV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7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温度下降达到8℃以上,且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且日平均气温降至6℃以下。

8.3.4 低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III级(黄色)预警:过去72小时7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日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2)IV级(蓝色)预警:过去24小时7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日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地区日平均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8.3.5  高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II级(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全区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到38℃,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2)III级(黄色)预警:过去48小时7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到38℃,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3)IV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全区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且有3个及以上县(区)最高气温达到38℃。

8.3.6 干旱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II级(橙色)预警:8个乡镇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且至少3个乡镇出现特旱等级,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2)III级(黄色)预警: 3-4个乡镇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影响严重,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3)IV级(蓝色)预警: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8.3.7霜冻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IV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乡镇出现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生影响的霜冻天气(12月至翌2月)。

8.3.8  冰冻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II级(橙色)预警:全区大部分地区日平均气温持续5-10天在2℃以下并伴有雨雪天气,预计未来3-5天低温雨雪天气仍将持续。

2)III级(黄色)预警:全区大部分地区日平均气温降至3℃以下并伴有雨雪天气,预计未来3-5天低温雨雪天气仍将持续。

8.3.9  大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III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7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3个以上乡镇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仍将持续。

2)IV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7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3个以上乡镇有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8.3.10  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IV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7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3.11大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II级(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5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大风。

2)III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5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6-7级大风。

8.4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暴  雨

暴  雪

寒  潮

大    风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霜  冻

冰  冻

大  雾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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