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偷越国境未遂蓬安6名小伙领刑
近日,6名蓬安籍年轻小伙因偷越国境未遂被判处实刑。
2021年3月份,蓬安籍人员向某一、向某二、夏某、雷某、何某某、康某受福建籍人员苏某某邀约准备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苏某某承诺只要去缅甸诈骗公司上班每月工资三万元起算,并且报销去缅甸的各项费用。向某一等人在金钱驱使下未能经受住诱惑,遂跟随苏某某踏上了偷渡前往缅甸的“淘金路”。
苏某某先是为6人购买好了至云南昆明的机票,随后由郭某某接替苏某某安排车辆将6人接送到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景洪市,并在景洪市当地一家旅馆安排6人暂住等待下一步转移。在此期间,6人被景洪市公安机关查获并拦截劝返,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至蓬安县公安局。
5月11日,县公安局对向某一等人涉嫌偷越国(边)境一案立案侦查,该案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5日,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一、向某二、夏某、雷某、何某某、康某结伙偷越国境,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不等。苏某某、郭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蓬安公安提醒您:
当前,不法分子大肆宣传缅甸北部地区遍地是商机,以“高薪”为诱饵诱骗我国公民偷渡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切勿从事相关活动。
警方劝告滞留缅北人员及其家属,请及时联系劝导亲人尽快回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入境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