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伤者获赔难法律显正义
2014年4月19日,被告祝某某驾驶号牌为川RCSXXX号小型客车,行至蓬安县锦龙路时撞倒了横过道路的唐某某,造成唐某某受伤。经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祝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此认定均无异议。
事故发生后,唐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产生的医疗费7万余元。伤愈后,唐某某开始同祝某某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驾驶员祝某某与伤者唐某某始终未就赔偿事项协商一致,而保险公司又以其已经对祝某某进行了理赔为由对唐某某拒绝赔偿。唐某某经过大半年的奔波,始终未果,不得已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祝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蓬安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发现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时,将保险金赔偿给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其说明,保险公司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不久涉案几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将赔偿款项打到法院账户,奔波大半年的伤者就此才获得了应得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