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地税合作贯彻落实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5月15日,蓬安县国地税在县国税局7楼会议室召开贯彻落实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会议。会上,双方分管领导、具体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同志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3.0)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和《四川省国地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9号)提了工作要求和作了具体安排,双方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达成如下意见:
一是加强国地税合作。以《合作工作规范3.0》为蓝本,按照总局2016年第78号公告和省国地税2015年第9号公告,根据我县税务工作实际,统一划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执行标准。
二是对情节轻微的部分违法行为实行有条件的“首违不罚”。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初步明确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违反纳税申报管理方面的涉税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是信息共享。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信息互通。双方及时通过联合组织自查、实地调研查看和借助“金三”系统比对分析,了解掌握国地税行政处罚等方面基准执行情况和处罚结果,并及时将行政处罚结果录入政府行权平台,防止税收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统一规范我县国地税税务处罚裁量制度,对全县税收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将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