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特殊门诊供药与报销业务须知
一、职工医保特殊门诊定点药店供药与报销机构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政策结合参保群体服务的需要,对行政区域内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试点)的业务。
二、职工医保特殊门诊疾病病种
1、糖尿病并发心、脑、肾合并症; 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存在轻度、中度运动障碍、智能障碍,生活可以自理) ;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高血压II期以上合并心、脑、肾损害; 5、甲亢病伴心脏损害(心功能II到III级,碘[1311 ]化钠治疗纳入“特殊疾病***服务”),6、银屑病(轻度) ; 7、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可以自理者): 8、癫痫; 9、哮喘; 10、慢性肝炎活动期(轻度、中度肝功能损害) ; 11、重症肌无力( I一II型) ; 12、恶性***(“特殊疾病***服务”项目以外的治疗) ; 13、阿尔茨海默病,14、肾病综合症: 15、肝硬化待偿期。
三、申报办理
(一)申报资料: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
(二)受理窗口: 医保局服务大厅8号(医疗监督股)服务窗口。
(三)办理时限:每年为1-6月工作日内即办。
四、报销政策
(一)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的相关疾病购药费用按政策范围纳入报销。
(二)符合政策的药品费用按60%报销,每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600元。
五、定点药店供药与报销机构业务办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试点)业务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此类参保患者的供药服务,即日起在购药后提供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办凭据及患者本人身份证件,在该(试点)药店立即办理报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