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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区旅游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9日发表  

实施部门

项目类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依 据

责任科室

高坪区旅游局

行政处罚

1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质量管理股



2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5.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2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6.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7.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8.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9.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10.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1.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2.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3.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4.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5.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16.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17.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18.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9.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0.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1.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2.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3.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24..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6.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27.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29.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0.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1.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3.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34.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35.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6.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37.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38.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0.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41.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42.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43.

旅行社及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44.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资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46.

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48.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9.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0.

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51.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52.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53.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54.

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2.《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5至20日。




56.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处罚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7.

旅行社向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处罚

1.《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

2.《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59.

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

1.《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

2.《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0.

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处罚

1.《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应当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1.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62.

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3.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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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09:10:1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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