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征收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青龙山村45710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征收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
青龙山村4、5、7、10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规定,现就依法征收南充市顺庆区潆溪办事处青龙山村4、5、7、10组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2011年第3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48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2012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7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2012年第1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805号),依法征收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青龙山村4、5、7、10组部分集体土地,具体面积为4组1.12亩、5组138.5亩、7组7.47亩、10组116.54亩,作为南充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安置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09〕20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为计算人员安置补偿的截止时间。
三、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09〕20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青苗、林木补偿以测图量算的地类面积为补偿依据。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被征地组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及正住农籍户口进行核实、公示、补偿等工作,并办理被征地人员农转非及相关事宜。
五、从即日起对青龙山村4、5、7、10组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1、户口迁移和分户(法定情形除外);
2、建屋审批及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3、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活动;
4、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5、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安装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一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