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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9日发表  

南府办发〔2017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8

 

南充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南充市范围内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及内容

 

  第五条  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全市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县(市、区)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针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联合应急预案是指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共同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相邻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基层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为落实县(市、区)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九条  不同类型应急预案编制应有所侧重。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兼顾一般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工作;县(市、区)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体现县(市、区)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主要明确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物资队伍保障,兼顾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组织协调和省市配合联动;基层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人员疏散组织、撤离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重点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等内容。主管部门印发有行业应急预案指南导则标准的,应依据其指南编制预案。

第十条  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原则上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分级响应,并明确界定不同级别响应措施。基层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响应是否分级由制定单位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有抢险救援任务的应急预案应制定现场工作方案,现场工作方案应明确现场指挥部名称、现场指挥长、下设分组、牵头及参与单位、工作分工、应对措施、应对流程、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预警信息传播、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邀请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可迅速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广泛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三)主体内容完备,责任分工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合理,应对措施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四)有***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预案编制框架可参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组织体系框架描述等;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和预警信息及发布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和处理、通讯、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及群众的安全防护、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等;

(六)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七)附则,包括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等;

  (八)附录,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框架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第四章  审批、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按《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理后,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政府主要领导审签,以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送本级政府应急办初审,经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必要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经部门有关会议审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同级应急办初审时,应填写《南充市专项应急预案评审表》,并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及对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专家评审意见;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应急预案评审制度,市、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在制定、修订过程中需经过严格评审。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牵头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日内将正式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基层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临时性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市级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鼓励开展不预先告知演练时间、地点和事件类型的“双盲”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等,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和现场救援指挥的必备知识,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依托市级应急数据融合平台建立全市应急预案数据库,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实行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要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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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6:10:3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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