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剑阁县人民法院职能简介
剑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以及本院管辖的各类申诉案件。
3、依法审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和本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各类案件。
5、负责管理全县各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规定管理应属于本院管理的人员和业务。
9、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各类物资装备。
10、通过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12、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年重点工作
一是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上有更高站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二是在服务全县发展大局上有更大作为。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六稳”“六保”,纵深推进服务大局实质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乡村振兴、污染防治、重大风险等各类案件,为实现乡村振兴、扎实做好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保驾护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助力剑门新城建设,推动剑阁与广元实现同城化、新老县城一体化。加大破产、合同、侵权案件审判力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服务生态康养旅游名县建设。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三是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上有更高标准。纵深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服务体系,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强化“家门口”诉讼服务。依法严惩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抓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实施,确保民法典全面准确适用。强化法治扶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
四是在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上有更新进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以“智审、智执、智管、智服”为导向,深化“移动微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应用,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五是在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上有更严要求。坚持从严正风肃纪,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四责协同”,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加强思想锤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切实提高队伍能力和依法履职水平。坚持严格要求和热情关怀相结合,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政策,鼓励支持干警担当作为、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剑阁县人民法院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剑阁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年收支总预算1282.78万元,比2021年收支预算总数减少322.36万元,扣除上年结转资金、一次性安排等因素后,同口径减少322.36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体制上划,保障标准发生改变。
(一)收入预算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年收入预算1282.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282.78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年支出预算1282.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02.14万元,占93.71%;项目支出80.***万元,占6.29%。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282.78万元,比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减少322.36万元,扣除上年结转资金、一次性安排等因素后,同口径减少322.36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体制上划,保障标准发生改变。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282.78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055.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0.0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9.2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7.63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282.78万元,比2021年预算数减少322.36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体制上划,保障标准发生改变。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1055.86万元,占82.3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0.01万元,占7.80%;卫生健康支出49.28万元,占3.84%;住房保障支出77.63万元,占6.05%。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22年预算数为1055.86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和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以及信息化建设和网络运行维护费用、人民陪审员经费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2年预算数为100.01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3.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2年预算数为49.28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2年预算数为77.63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202.1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80.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离休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公用经费222.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5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0.7万元。
(一)公务接待费与2021年预算持平。
2022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接待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2021年预算减少6.3万元,原因是公务用车减少4辆。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18辆,其中:轿车11辆,旅行车(含商务车)2辆,越野车5辆。2022年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2021年预算持平,原因是2022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计划。
2022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7万元,用于18辆公务用车燃油、过路(桥)、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院机关及派出法庭办公、办案、送达、执行等工作开展。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与2021年预算持平。2022年部门预算未编列因公出国(境)经费,未安排出国(境)任务和计划。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2年,剑阁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222.12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28.11万元,下降11.23%。主要原因是体制上划,保障标准发生改变。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剑阁县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底,剑阁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8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定向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8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2022年剑阁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完成、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成本、时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开展财政综合业务、预算编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行政事业机关离休人员的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七)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事业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八)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财政厅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部门预算公开表
***2: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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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2.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