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一名老赖逃避支付抚养费被追责
近日,威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被执行人孔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在送拘体检过程中,孔某迫于威慑在实施拘留措施前主动支付了抚养费19311.31元,合计履行24000元,该案顺利执结。
简要案情。被执行人孔某和申请执行人陈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均由申请执行人陈某抚养,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孔某需要每月向陈某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满十八岁止。2019年10月起,孔某就未再支付过相应的抚养费。2020年9月,陈某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孔某支付12个月的抚养费24000元。
执行动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在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之后,孔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冻结扣划其账户内的4688.69元。
由于孔某规避执行,经过执行干警多次蹲守,2021年1月27日,执行干警终于在被执行人孔某租住的房屋内发现了他的踪迹,找到他时,他正躲在床底躲避执行。
眼看亲情和法律终究唤不回这位“老赖爸爸”的良知,为严厉打击孔某的失信行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威宁县人民法院遂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在做完核酸检测和体检之后,孔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经过执行干警的劝说,孔履行了相应义务。
司法拘留作为法院执行程序中一种严厉的制裁措施,具有强大的制裁作用,能够对被执行人产生有力的威慑,从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彰显了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又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面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我们又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本报讯(通讯员 罗忠蔚 李易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