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关于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公发〔2016〕3号)精神,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按照《毕节市公安局关于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实施方案》要求,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从2016年11月30日起到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解决全县无户口人员的存量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具体办理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出生登记办理程序: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新生婴儿落户有关规定,新生婴儿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入户,新生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由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入户登记。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政策法规,不得擅自增加计划生育证明、社区(村委会)落户证明等限制条件,严禁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挂钩,阻碍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二、结合辖区实际,分类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将按照《***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公发〕(2016)3号〕要求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对符合补齐户口登记材料的要动员其完善相关手续,对无法补办或群众提出补办存在困难的无户口人员,派出所在把握 “三原则”即确属无户口人员、确属本辖区管辖、父母及出生信息属实的前提下,无户口人员申报上户材料不全无法补齐的,由申请人写出无法补齐具体材料请求公安派出所帮助调查核实的书面申请,派出所执行以下流程:(1)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由户籍民警在网上查询,查询情况打印存档。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群众出具未落户证明。(2)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向社区民警派单,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反馈意见,所领导审批办理。(3)材料不全无法补齐,派出所民警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社区民警写出核实情况,所领导签字审批登记为常住户口,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定期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批备案。
广大人民群众,为确保你在医保、社保、土地确权、移民搬迁、扶贫政策及生产生活不受影响,请你依法登记户口。如果你发现你身边的有新生婴儿未登记户口或有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烦请你通知及时前往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如果你因各种原因无法补齐入户材料,请向辖区派出所说明情况,请求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后给予登记户口。咨询电话:治安大队0857-6222385,各派出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