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流域实施禁捕的通告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流域实施禁捕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确保长江流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渔业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9〕58号)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长江流域威宁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长江流域威宁自治县辖区内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2020年9月1日0时至2030年8月31日24时,实行常年禁捕,禁捕10年。
三、禁捕行为
禁止生产性捕捞及“电毒炸”、“绝户网”、“三无船舶”等非法捕捞行为。禁止所有餐饮、加工等行业及个人收购、利用非法渔获物。禁捕期间,因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全部实行专项管理,需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捕期间,凡拒不配合、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联合执法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水务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海事处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禁捕水域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等执法活动。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六、监督管理
请社会各界人员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在禁捕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禁捕执法活动,对于违反禁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威宁自治县公安局:110
威宁自治县农业农村局:0857—6222215
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0857-6222315
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实施。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