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法院公开审判全省首例污染环境案
12月10日,万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土法炼汞致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此次审判,是自2013年6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我省首例以污染环境罪作出判决的案件。
为牟取暴利,舒某某于今年4月中旬购买了5吨废汞触媒,运至万山区茶店办事处垢溪村板山村民组一处土坡上搭建的工棚内。5月25日,舒某某以每人每天200元的酬劳雇佣刘某某、杨某某用土法炼制成汞,并将炼制的固体废渣随意倒在工棚旁的土地上,严重污染环境。5月31日,三被告人主动向环保部门投案。
万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三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