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出台办法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实施效能监察
8月7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铜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监督办法》(铜党办发〔2013〕66号),对各级各部门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工作实施效能监察。
该《办法》共四章十九条,主要规定了责任主体、办理程序、责任追究。明确规定了各区(县、开发区、高新区)、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作为领导批示件办理责任人;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为领导批示件办理督办单位,负责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市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后续督办单位,负责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而又未申请延期的、经重新办理结果仍事实不清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因工作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超期仍未办理等实施后续效能督办,同时对承办单位进行问责提醒。经问责提醒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办结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实施效能监察,进行问责问效,并对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