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按照《***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持证依证排污
根据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排污单位分为三类: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和登记管理类,对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发证,对登记管理的进行登记,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全覆盖。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所有已建并投产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持证依证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将依法查处。
二、有关工作及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4月30日前需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名单》(***1)所列33个行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其中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
(二)全面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9月30日前需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名单》(***2)中所列行业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
(三)其它说明
1、本轮发证或登记后新建成的排污单位,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完成排污登记。
2、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3、排污单位逾期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核发权限
我市辖区内,除火力发电项目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外,其余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
属登记管理的,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编号和回执,自行打印留存,具体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四、申领和登记程序
(一)申领和登记方式:除***项目外,所有排污许可申领核发、登记都通过线上办理。线下申领和登记的***项目,具体申领或登记方式请与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或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
(二)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登录。
(三)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还应进行信息公开,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在内的公开途径,向公众公开。
(四)填报: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按照相应行业技术规范填报,暂未发布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纲》(HJ942—2018)填报。
(五)核发:我局将按照审核程序和生态环境部8个分类处置措施,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填报存在问题的及时反馈,经排污单位修改完善后,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的处罚
(一)对无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不按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对被责令停止违法排污,拒不执行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4月30日
前需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名单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9月30日前需
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名单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3日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