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公布大方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黔府办发〔2018〕23号)、《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毕节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毕发改收费〔2019〕176号)文件规定,大方县发改局相应重新修订政府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现予重新公布,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省、市发改委公布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按省市的规定执行。县发改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二、目录清单之外的经营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大方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2019年7月24日
大方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 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定价部门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执收单位 | 备 注 |
1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公安交警主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车辆停放人 | 停车场经营者 | 县辖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2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垃圾处置单位 | 县辖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制定 |
3 |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教育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入学幼儿 | 公办幼儿园 | 县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4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 民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接受养老服务对象 | 养老服务机构 | 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5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 民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接受殡葬基本服务的对象 | 殡葬服务机构 | 县辖区域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县制定。 |
6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旅游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游客 | 景区经营者 | 无级别、未定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县制定。 |
7 |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住房、公有房屋销售价格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承租人 | 业主 | 县级政府部门主管的由县制定。 |
8 |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住房、公有房屋销售价格及公共租赁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业主或承租人 | 物业服务公司 | 县辖区域的由县制定。 |
9 | 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 商务主管部门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接受生猪定点屠宰服务的对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县辖区内由县制定 |
10 |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供气)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委托供气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供气企业 | 共用同一配气管网跨县供气的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辖区内独立配气管网供气的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11 |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供水)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城镇供水企业用户 | 供水企业 | 跨县供水服务的,由市制定;县辖区内供水服务的,由县制定。 |
12 |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客运出租车、轮渡客运价格 | 交通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乘坐人 | 车辆经营单位 | 县内运输的,由县制定,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13 | 道路班车、农村道路客运班车价格 | 交通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省授权县人民政府
| 乘坐人 | 车辆经营单位或个人 | 跨县运输的班线,由始发地所在市制定;其余班线,由始发地所在县制定。 |
说明: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省、市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在县内凡涉及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规定执行,由省、市级定价的按省、市规定执行。
3.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