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残无人理法律援助帮维权
“多亏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我打赢了官司,并获得应得的赔偿,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谢某在乘坐出租车遭遇车祸的后,在法律援助下,终于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2014年9月26日,家住城关镇廉住房的谢某与刚认识不久的几个考出租车资格证的学员一起喝酒。酒后,出租车保管人罗某得知左某将要从事出租车营运,就将自己从王某处承包的出租车,借给左某练习,谢某乘坐在该出租车副驾驶室。在行驶过程中,左某因操作不慎,撞上了前方相向行驶的货车,导致谢某头部、肋骨等多处受到撞伤,当即被送到织金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第二天,就再也没有联系上左某。因无力垫付高额的医疗费用,谢某只好在家人及亲友的帮助下回家休养。事故发生后,经织金县公安局交公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鉴定,谢某的伤残情况为:右第1-7肋骨骨折伴随肺挫裂伤属十级伤残;颅脑损伤经治疗后轻度神经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右侧视神经损伤经治疗后右眼低视力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因实际驾驶人左某无法联系,谢某多次找到肇事出租车管理人罗某和所有人王某,以及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却被告知本次事故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要找就找该车实际驾驶人左某,可谢某也不知道上哪儿去找左某。在万般无奈之下,谢某来到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查阅相关材料后,立即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 接到指派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在掌握充分证据之后,以该出租车驾驶人左某、保管人罗某、实际车主王某、挂靠的出租车公司、肇事的两辆车的保险公司为被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出租车保管人罗某认为:自己喝醉酒后在车上睡觉,自己没将车钥匙交给左某,也没有让左某驾驶其所保管的出租车,具体发生什么情况自己也不清楚;该出租车所有人王某认为:该出租车是通过合法手续承包给罗某驾驶,所有手续齐全,自己没有过错,顾不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公司则认为,公司不是出租车的经营者,只是根据交通部门要求对出租车进行统一的管理,管理过程中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两车的保险公司均认为:首先,谢某只是做了伤残等级鉴定,没做劳动能力鉴定,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其次,该出租车驾驶人左某没有出租车从业资格,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针对各被告方提出的异议,法律援助工作者根据事实和法律一一作出辩驳。 近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肇事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谢某12.2万余元;肇事出租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赔偿谢某1.9508.9元;对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700元鉴定费,左某承担600元,罗某承担100元;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对左某、罗某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一起长达近2年的交通事故,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拿到判决书的谢某流出了感激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