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修订出台织金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医疗救助水平再上新台阶
近日,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织金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切实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急切的问题入手,在认真总结2011年以来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以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明确了22种重大疾病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极大提高了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我县的医疗救助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办法》规定,辖区内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等11类人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救助形式包括资助参保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急难救助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救助比例达到自付部分的60%,救助金额上限提高到每年度5000元。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住院救助比例最高可达到自付部分的70%,救助金额最高可达每年度30000元。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一次临时医疗救助,最高可救助5000元。 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后费用负担仍然过重,或因患重大疾病导致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患者可申请急难救助,急难医疗救助最高可达每年度50000元。农村儿童“两病”患者、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儿童尿道下裂患者的救助按照省卫生和民政部门出台的专项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报销比例为80%,医疗救助比例为20%。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患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和住院治疗费用实施全额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患病的,经民政部分认定符合救助条件后给予全额救助。另外,本辖区内未参保参合的居民,或户籍在本县但在县外参保参合的重大疾病患者(如未申请参保参合所在地民政部门救助),也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