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一商户1元一包过期食品领5000元罚单
-- (摘自《法制生活报》-社会周刊-社会看台》:[ 2013年11月14日 ] --版次:[ 07 ] 本报讯 (李 红 冷继红 报道) 近日,织金县平远工商分局对辖区内食品经营户郑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11月4日,织金县平远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在一家食品经营店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龙凤呈祥喜糖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13日,保质期为8个月,共18包,执法人员经请示后依法扣押了这些过期食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平远工商分局随后对此立案调查。该店老板郑某称,这批食品是他2012年5月份购进的,没有仔细查看,也不知道食品已经过期。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工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到正规经营场所购买,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仔细查看包装、说明书及图文印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