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虐待老母获刑公审中现身说法悔过
“法官,我错了,我知道错了,作为儿子不该殴打自己的母亲,希望能得到法院从轻处罚”在庭审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张某悔恨不已。 事情发生在2018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的母亲王某芬因精神疾病发作到处乱跑,后被张某及其家人接回织金县实兴乡大干坝村张家寨组家中。5月7日至10日期间,张某以王某芬不睡觉为由多次持木棒对其母亲进行殴打,致使王某芬腿部、头部受伤。5月10日下午,王某芬在家中死亡。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芬因外伤致额部擦挫伤、四肢软组织挫伤被评定为轻微伤,系肺动脉栓塞死亡。5月22日,张某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25日,经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向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7月19日至8月16日期间,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近日,恰逢织金县实兴乡赶集,织金县人民法院在织金县实兴乡街上公开巡回审理张某虐待母亲王某芬一案,数千赶集群众到场观看庭审。 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织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经验丰富的织金律师事务所张民权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的一审辩护人,为其虐待罪案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张民权律师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并为被告人张某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中仍如实认罪悔罪,属坦白,应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二是被告人仅构成虐待罪一般犯罪构成,母亲王某芬系肺动脉栓塞死亡,其不应对其母亲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只能在基础量刑幅度内量刑。三是本案在立案之前被告人张某被治安拘留9日,应同一事实被治安处罚,应折抵相应的刑期。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但被告人张某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条规定:初审当庭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庭审结束后,作为法治扶贫攻坚组成员单位,法院和司法局工作人员利用有利时机,在公审现场为观看庭审的群众讲解了《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精准扶贫的有关政策知识,教育广大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笔者提醒: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的人因法治意识淡薄,随意虐待、遗弃、殴打老人,对老人的衣、食、住、行不管不问。特别是在当前的脱贫攻坚工作中,有的子女为争当“贫困户”、争当“低保户”,与老人分户分房,让老人居住在黑、脏、乱、差的危房旧房中,利用各种手段哭穷晒穷、缠访闹访、套取扶贫资金等不良行为依然存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赡养能力而未尽赡养义务,遗弃、殴打、虐待被赡养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织金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法治扶贫攻坚组成员单位近日也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敦促辖区内赡养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严厉打击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通过此案,能触动那些不孝子女的良知,能唤醒人性的真善美。百善孝为先,“孝”不仅在心里,更要在行动上。 总攻办:陈 江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