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协助乡镇渡船安全管理
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 协助乡镇渡船安全管理 2016年4月2日,织金县地方海事处洪家渡海事所在巡航巡查中,发现隶属茶店乡郭家寨渡口的黔毕节渡5012号客渡船停泊在大方县松林码头,距离郭家寨渡口整整有20公里的距离,没有履行渡口渡船职责。 该渡船违反规定,异地停泊,没有履行行渡口渡船职责,确实是一个潜在的安全隐患。 一、渡船的性质及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渡船是为方便渡口附近的居民出行的客渡船舶,为切实履行其应有职责,更好的服务于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该条文明确界定了渡船的渡运范围。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船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综上看出,渡船的渡运范围以及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对渡船应当履行的主管职责。 黔毕节渡5012号客渡船隶属茶店乡郭家寨渡口, 距离郭家寨渡口整整有20公里的距离,没有履行渡口渡船职责。据查证,该船舶长期停靠大方县松林码头,无人看护,易衍生无法预知的安全隐患。 二、移交和送呈隐患整改建议函,海事部门按程序履职 洪家渡海事所查获:隶属茶店乡郭家寨渡口的黔毕节渡5012号客渡船停泊在大方县松林码头,距离郭家寨渡口整整有20公里的距离,没有履行渡口渡船职责。这一情况确实说明该渡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的规定,没有履行该有的渡运职责。 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单位,有权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渡运秩序,维护群众的渡运安全,对一切违规的行为,在自己职责范围履行监管职责之外,更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协助乡镇搞好渡船的安全管理。为此,织金县地方海事处制成安全隐患整改建议函(织海事函字〔2016〕1号)及时送呈茶店乡人民政府。 三、海事部门与乡镇的携手,共同维护辖区水域的安全 该案例的提示:海事部门与乡镇的携手,规范水上安全秩序,共同维护辖区水域的安全,保障群众的安全出行,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刘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