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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公布织金县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17日发表  

         

 


根据《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切实做好放管服改革改善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黔放管服组发〔2019〕2号)要求,由织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了2019级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经梳理、汇总、审核,县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涉及29个部门,事项共计381现将编制完成的《织金县县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织金县2019年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pdf



织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9年10月30日                   



***:

织金县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1、发展改革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方式

行使层级

1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令673号)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

价格咨询服务

通过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群众对价格问题的咨询

依申请服务

县(区))

3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发布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发布

主动服务

县(区)

4

节能宣传与推广

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配合推广技术标准、有关节能技术、产品和机制

主动服务

县(区)

5

价格宣传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主动服务

县(区)

6

开展世界粮食日宣传活动

开展“10.16”世界粮食日宣传活动,宣传粮食政策法规与当年宣传主题相关的粮食科普知识

主动服务

县(区)

7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活动

1、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以及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等下发的“安全生产月”相关活动通知,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宣传安全生产常识、消防知识培训、消防演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活动“安全生产活动月”宣传安全方面的常识、消防演练、消防知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知识等
2、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职能规定,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主动服务

县(区)

8

粮油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及咨询

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科技等下发的“科技活动周”相关活动通知,在“科技活动周”开展宣传爱粮节粮、粮食安全、科学储粮、科技创新等活动

主动服务

县(区)

9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颁布纪念日和放心粮油进万家暨爱粮节粮教育活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26日***令第666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2、***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19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1112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用粮,鼓励节约用粮,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爱粮节粮意识,避免损失浪费,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  

主动服务

县(区))

10

粮食物流和节粮新技术、新装备推广

1、《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2、《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粮食科技推广人员,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主动服务

县(区)

11

节粮减损宣传与技术推广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26日***令第666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2、***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主动服务

县(区)

12

科学储粮技术推广应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26日***令第666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2、***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44、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职能规定,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主动服务

县(区)

13

公布粮食安全生产守则

为社会公众,特别涉粮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2、教育科技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为学生资助对象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学校

2

国家助学贷款服务

国家助学贷款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学校

3

普通话宣传推广

开展普通话宣传推广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4

教育普法宣传

教育系统七五普法规划

主动服务

县(区)

5

普通话培训、水平测试服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

依申请服务

县(区)

3、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企业清洁生产咨询服务

为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指导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

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技术推广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目录,引导重点用能单位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对国家及省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和技术进行宣贯

主动服务

县(区)

4、公安局公共服务事项

1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依申请服务

(区)

2

户口簿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依申请服务

(区)

3

准迁证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依申请服务

(区)

4

迁移证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依申请服务

(区)

5

暂住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外的城市、城镇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外的农村(城乡属性为乡村)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

依申请服务

(区)

6

居住证申领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依申请服务

(区)

7

居住证换、补领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依申请服务

(区)

8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依申请服务

(区)

9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依申请服务

(区)

10

居民身份证换领、换发、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依申请服务

(区)

11

居民身份证异地补领、换领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依申请服务

(区)

12

临时居民身份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依申请服务

(区)

13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首次申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条: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居住证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依申请服务

(区)

14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换领新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依申请服务

(区)

15

临时乘机证明

《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管理规定》                                

依申请服务

(区)

16

人口与出入境电子政务服务

政务公开人口与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在线办事,在线咨询等事项

依申请服务

(区)

17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依申请服务

(区)

5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咨询

提供国家和省级层面制定的区划和地名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提供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政策咨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3

老年人福利政策咨询

为社会提供老年人福利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4

开展系列***公益金助残活动

为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量身订作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具,并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5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

主动服务

县(区)

6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文明友善开展救助服务,并告知救助政策

主动服务

县(区)

7

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区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时间等不同情况,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8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培训,重点提高社会组织管理的能力;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培训,强化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主动服务

县(区)

9

养老服务政策咨询

提供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0

慈善工作政策咨询

提供慈善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1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

提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2

社会工作政策咨询

《贵州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32020)》(黔组发〔20135号);《贵州省民政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黔民发〔201421号);《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黔民函〔2018210号);《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25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15号);历年省人社、省民政联合下发的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3

志愿服务政策咨询

《志愿服务条例》(***令第685号);《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11号)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4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咨询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5

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咨询

提供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6、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法律援助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

公共法律服务

组织法律机构和人员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点)、贵州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整合各种法律服务资源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及其他法律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3

法治宣传教育

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办公、***办公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

主动服务

县(区)

4

法律法规案例检索服务

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

主动服务

县(区)

5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国家和省有关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主动服务

县(区)

6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办公、***办公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

主动服务

县(区)

7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办公、***办公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

主动服务

县(区)

8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服务

中共贵州省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省司法联合下文《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黔政法[2018]118号);贵州省司法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依申请服务

县(区)

9

公证服务

《公证法》《贵州省公证条例》

依申请服务

各公证机构

10

特定对象公证减免费服务

《公证法》《司法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依申请服务

各公证机构

11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结案审查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200391日***令第385

依申请服务

县(区)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型

实施层级

1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5.《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 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依申请服务

县(区)

3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 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依申请服务

县(区)

4

参保单位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依申请服务

县(区)

5

职工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依申请服务

县(区)

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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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6.《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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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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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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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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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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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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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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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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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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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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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社会保险费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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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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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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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职工正常退休()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5.《关于对劳社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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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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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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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函〔2010159)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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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函〔2010159)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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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关于贯彻落实***办公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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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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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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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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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29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4.《关于贯彻落实***办公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全文
5.《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6.《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函〔201325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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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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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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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平台

3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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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3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4.《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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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基层平台

34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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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35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办公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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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工伤事故备案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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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
供咨询服务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第五十七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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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38

变更工伤登记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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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39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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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40

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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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41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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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42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
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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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43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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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44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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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45

转诊转院备案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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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46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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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47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八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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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 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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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49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三)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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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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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51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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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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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53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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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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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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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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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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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失业保险金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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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 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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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8号)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三节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时,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件;(二)与参保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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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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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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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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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岗补贴申领

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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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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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社会保障卡申领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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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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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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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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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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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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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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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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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注销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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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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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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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职业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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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职业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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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创业开业指导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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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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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失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三)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驻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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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就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三)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驻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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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就业创业证》申领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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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补贴申领

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提高自主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标准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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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5.《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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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

1.《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提高自主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标准.……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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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九)失业人员可在 …… 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三)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驻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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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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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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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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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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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办公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办公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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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1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3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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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94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七条:……(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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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2.《***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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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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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生活费补贴申领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五条:……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五、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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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98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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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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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00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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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基层平台

101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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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基层平台

102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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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基层平台

103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基层平台

104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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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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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十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 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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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基层平台

107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的通知》(人社发〔201826号)附录E《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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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08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1.《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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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09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1.《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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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10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1.《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0944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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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11

高技能人才服务

1.《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三、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一)全面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各地要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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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12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 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13

职称申报评审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 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第十六款: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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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14

职称证书管理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2.《关于印发<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16273号)第45款: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持任职资格通知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贵州省XX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登记表》,到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证书
3.《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242号)第六条第三款:资格证书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用印发放,证书审核由用人单位自行开展高级职务资格证书编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一编制管理,中、初级职务资格证书编号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单位制定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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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经备案的部门和单位

115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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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16

劳动用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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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17

集体合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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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18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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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19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 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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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20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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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1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  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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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22

受理信访事项提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社通﹝2014359号)第一条: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
3.《贵州省信访关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信发﹝201717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前款所指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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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23

行政复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9号)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  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依申请服务

县(区)

8自然资源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8·29”测绘法宣传日、测绘地理信息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                              

2、《国家测绘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宣传工作的意见》(国测办发〔201017号)                                                         

主动服务

县(区)

2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1、《国土资源部办公关于开展第48个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周的通知》(国土资[2017]356号)

主动服务

县(区)

3

6·25”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1、《国土资源部办公关于开展第27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周的通知》(国土资[2017]888号)

主动服务

县(区)

4

地质资料借阅利用服务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令第349号)第十八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3、《关于印发〈***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

依申请服务

县(区)

5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 贵州省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2018]83号)及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三定方案”

依申请服务

县(区)

6

为公众提供地图服务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主动服务

县(区)

7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征集发布等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主动服务

县(区)

8

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及技术规范宣贯

《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八、二十五条

主动服务

县(区)

9

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咨询、使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0

测绘成果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1

测绘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测绘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

主动服务

县(区)

12

地理国情普查统计分析成果的发布和应用服务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

主动服务

县(区)

13

测绘应急保障服务

《基础测绘条例》第十一条

主动服务

县(区)


9、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可售商品房房源信息的公示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住建部,建办房〔201545号)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第一条第五项 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2

法规政策宣传解读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29.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主动服务

县(区)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1.法律法规名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依申请服务

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10、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航道管理部门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主动服务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或直属航道管理部门

2

航道突发事件抢通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时,航道管理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

主动服务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或直属航道管理部门

3

全市道路客运信息查询

全市道路客运企业信息、车辆信息提供查询服务;通过建设全市联网售票系统,为道路班线实载率提供查询服务,为旅客提供售票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4

公布道路货运运政基础信息

公布全市道路货运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经营资质信息

主动服务

县(区)

5

三级协同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工程信息公开服务

向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社会公众提供主要汽车客运站咨询查询、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信息、道路运输信息和信用信息查询等道路运输相关信息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6

提供主要汽车客运站便民服务信息

收集汇总全市主要汽车客运站便民服务信息,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主动服务

县(区)

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息服务

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信息、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查询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8

节假日道路旅客运输组织及信息服务

统筹组织、指导、协调节假日道路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众出行需求

主动服务

县(区)

9

航道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内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航道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主动服务

县(区)

10

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行业信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主动服务

县(区)

11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1011日交通部发布 201692日修正)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2

公交出行信息公布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调整线路、站点、班次、运营首末班发车时间或者运营车辆数量的,应当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调整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于实施前10日内向社会公告 因道路交通管制、工程建设、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公共汽车运营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由客运管理机构作出临时调整的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主动服务

县(区)

13

公路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内宣贯

部门“三定”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主动服务

县(区)

14

公路路政管理信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贵州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5

农村公路相关政策咨询

《公路法》

主动服务

县(区)

16

公路应急保畅与应急处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令第593号)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7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市场投资预警的公告

根据***办公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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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8

提供城市客运行业信息服务

《***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号)

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

主动服务

县(区)

19

政策法规宣传贯彻

部门“三定”规定,国家、省市有关公路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主动服务

县(区)

20

公路应急保畅(处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主动服务

县(区)

21

组织协调紧急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令709

主动服务

县(区)

22

提供多种出租汽车出行付费方式

《***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号)
四(七)鼓励智能交通发展

主动服务

县(区)

23

提供交通“一卡通”服务

贵州省交通运输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交运[2016]15号)

主动服务

县(区)

24

政策解读与回应关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央办公、***办公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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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1、水务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水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贵州省抗旱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旱情监测预报体系,实现信息共享气象、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要求报送气象、水情、供水和用水等信息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主动服务

县(区)

2

水土保持公告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5年发布水土保持公告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状况、危害、预防和治理情况

主动服务

县(区)

3

取水许可查询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2、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服务

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畜牧业月度固定监测分析,畜牧业行业生产数据统计分析,畜牧业价格监测分析及信息发布,养殖渔情采集及形势分析

主动服务

县(区)

2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每年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消费知识宣传;向社会公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

主动服务

县(区)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

主动服务

县(区)

4

科学施肥技术指导服务

制定全市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指导全市农作物化肥施用量零增长行动和耕地质量保护与地力提升工作,重点做好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指导与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5

种植业技术指导服务

种植业技术的组装、集成、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相关技术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6

农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

开展以农业机械化技术为主导的农业生产综合技术研究和实验;开展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开发、集成、试验、示范和推广;建设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基地;组织农机化技术培训;制订并推广生产技术标准、重点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措施

主动服务

县(区)

7

农机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月”及“安全宣传咨询日”等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机事故调查处理;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调查;农机安全技能培训;农机安全生产信息发布

主动服务

县(区)

8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

在农作物生长季节,对水稻、玉米、油菜、柑桔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开展病虫情监测,及时发布病虫情报、预报

主动服务

县(区)

9

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控

组织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联防联控和应急防控开展植保技术产品创新及示范推广,提高病虫防控水平

主动服务

县(区)

10

全市畜牧新品种及畜牧、牧草、饲料等新技术的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主动服务

县(区)

11

种植业技术示范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省年度重大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主动服务

县(区)

12

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指导

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
农业部《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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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3、税务系统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税收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2

税收培训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3

对外公开电话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4

互联网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5

面对面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6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6年第41号)                                                                  
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主动服务

县(区)


7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41 号)》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主动服务

县(区)


14、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文件】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5号)
       ***:《贵州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
       17.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综合档案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文发〔201731号)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提供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配备图书、报刊、网络等文化、信息资源并免费提供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2

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查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主动服务

县(区)

3

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文件】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
      1.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 ……文献资源借阅……
【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5号)
       ***:《贵州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4

公共图书馆公益性讲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主动服务

县(区)

5

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主动服务

县(区)

6

公共图书馆公益性培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主动服务

县(区)

7

公共图书馆公益性展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主动服务

县(区)

8

公共图书馆流动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三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9

公共图书馆数字化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十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5号)
       ***:《贵州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
       3.免费开放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   

主动服务

县(区)

10

文化馆免费开放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 T 32939-2016 )
6.1.1 服务性质
文化馆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实行免费开放,所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5号)
       ***:《贵州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
       17.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综合档案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文发〔201731号)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提供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配备图书、报刊、网络等文化、信息资源并免费提供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11

文化馆组织开展群众文化展示活动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 T 32939-2016 )
6.1.2 服务内容
组织开展演出、展览等公益性群众文化展示活动

主动服务

县(区)

12

文化馆辅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 T 32939-2016 )
6.1.2 服务内容
...辅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

主动服务

县(区)

13

文化馆开展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等服务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 T 32939-2016 )
6.1.2 服务内容
...开展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等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14

文化馆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 T 32939-2016 )
6.1.2 服务内容
...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

主动服务

县(区)

15

文化馆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 T 32939-2016 )
6.1.2 服务内容
组织开展演出、展览等公益性群众文化展示活动,指导下级文化馆(站)群众文化业务工作,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辅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开展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等服务,以及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提供的一些辅助性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16

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5号)
       ***:《贵州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
       17.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综合档案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主动服务

县(区)

17

公共博物馆陈列展览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 第三十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5号)
       ***:《贵州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
       15.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综合档案馆设有基本陈列,每年举办公益性专题展览不少于2

主动服务

县(区)

18

公共博物馆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活动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主动服务

县(区)

19

公共博物馆科研服务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主动服务

县(区)

20

公共博物馆社区服务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 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主动服务

县(区)

21

公共博物馆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在“4·18国际古迹遗址日”、“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期间,组织开展相关主题活动,提供搭建文物与公众沟通互动平台,加深公众对文物的了解与认同

主动服务

县(区)

22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

主动服务

县(区)

23

演艺惠民服务

组织全艺术表演团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免费送文艺演出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24

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办公、***办公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主动服务

县(区)

25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6

旅游投诉服务

提供全市旅游投诉咨询处理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7

文化旅游信息宣传服务

发布文化旅游相关信息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8

开展文化旅游主题活动

依据各类文化旅游主题活动,传播贵州好声音,展示贵州好形象

主动服务

县(区)

29

美术馆免费开放

【文件】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美术馆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美术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对于少数特殊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低票价

主动服务

县(区)

30

非遗展示馆免费开放

【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5号)
       ***:《贵州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
       17.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综合档案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主动服务

县(区)

31

文化馆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

【文件】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

主动服务

县(区)

32

文化馆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

【文件】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

主动服务

县(区)

33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主动服务

县(区)

34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主动服务

县(区)

35

老年人体育服务

组织有关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比赛、培训、交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订)第十六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二、体育总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体群字[2015]155号)“五、广泛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0号)“四、加强老年体育骨干培养”;“五、广泛开展老年人健身活动”

主动服务

县(区)

36

开展体育人才交流

《全国体育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 第四条 完善政策体系,促进体育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为体育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五点 优化体育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加强地区间体育人才的合理流动完善鼓励体育人才赴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政策,加大西部和欠发达地区体育人才资源的培养开发,鼓励东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体育人才的交流,促进体育人才区域分布的均衡推行和逐步健全人事代理制度,发挥体育人才中介机构在体育人才交流中的作用

主动服务

县(区)

37

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培训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
培训教育费用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承担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该体育项目技能培训大纲和技能培训教材,制定该体育项目的技能标准,报国家体育总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并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评估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证明

主动服务

县(区)

15、卫生健康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事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和个人卫生制度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

水及涉水产品检验检测

《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依申请服务

县(区)

3

公共场所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卫生管理;

依申请服务

县(区)

4

医院消毒检测

《消毒技术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消毒产品的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传染病疫源地和其他一切需要消毒的场所,1.4消毒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2.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

依申请服务

县(区)

5

饮用水检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第三十四条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依申请服务

县(区)

6

游泳池水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依申请服务

县(区)

7

食品风险检测

《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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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8

二类疫苗接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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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9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申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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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0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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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1

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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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16、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咨询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8号,2011)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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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

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务,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确保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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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3

退役士兵参加两年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报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有意愿参加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享受一次免费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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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4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

为残疾退役士兵提供康复服务

依申请服务

省级协调配备、市(州)复核、县(区)受理

17、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1日至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主动服务

县(区)

2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主动服务

县(区)

3

安全生产举报和咨询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依申请服务

县(区)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主动服务

县(区)

5

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主动服务

县(区)

6

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

为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7

咨询热线服务

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8

防震减灾科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主动服务

县(区)

9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0

地震震情信息服务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款号:第五十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条款号:第十四条

主动服务

县(区)

1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咨询和服务

1.法律法规名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条款号:第四条 第六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七十六条;3.法律法规名称:《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条款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2

地震活断层信息的查询、避让咨询和服务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款号:第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3

各类规划涉及防震减灾内容的咨询和服务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款号:第十二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4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咨询和服务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款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条款号:第十一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5

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技术咨询、服务和应用推广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款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6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安全示范试点咨询和服务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款号:第四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条款号:第十七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7

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政策咨询和科技推广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款号:第十一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8消防救援机构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

主动服务

县(区)

2

火灾扑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依申请服务/主动服务

县(区)

3

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申请服务/主动服务

县(区)

19、审计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信访举报受理

《信访条例》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0、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企业登记信息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第三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

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和商品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令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

依申请服务

县(区)

3

权限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4

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检测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5

动产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1新闻出版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农村电影公共服务

《***办公、***办公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5号)

主动服务

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22、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统计资料提供与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主动服务

县(区)

2

统计人员培训服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统计专业培训;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专业培训

主动服务

县(区)

3

统计法制宣传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知识,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意识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中国统计开放日、世界统计日等重要时点,有针对性的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主动服务

县(区)

4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适时发布统计信息

主动服务

县(区)

5

提供统计信息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了解有关统计资料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查询

主动服务

县(区)

6

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工作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知识,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意识

主动服务

县(区)

7

受理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众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健全统计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为公众监督统计工作提供便利政府统计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主动服务

县(区)

23、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发放防空防灾警报

发生火灾、爆炸、化学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

主动服务

县(区)

2

开展人防相关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主动服务

县(区)

3

人防工程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

主动服务

县(区)

4

人防工程标识标注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贵州省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指南(试行)》(黔人防通〔201821号)

主动服务

县(区)

5

利用人防工程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2.《***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依据文号:国发﹝20084;条款号:三、(八)

主动服务

县(区)

24、金融办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金融信息咨询

接受并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金融信息咨询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

资本市场政策宣传

通过举办资本市场培训会、投融资对接会等形式,对企业高管进行政策宣传

主动服务

县(区)

3

银政企对接服务

通过举办银政企对接会等形式,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促进金融服务全市实体经济发展

主动服务

县(区)

4

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

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月活动及日常宣传活动,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主动服务

县(区)

5

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

通过对非法集资信息数据的归集整理分析,提供地方金融风险监测与预警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6

金融人才培训服务

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专业人才培训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7

地方金融信用查询服务

归集整理地方金融机构(非银行)及其服务对象、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提供一体化的信用查询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8

投融资信息服务

搭建政府金融服务公益平台,提供融资项目、资金和金融人才招聘等信息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9

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部署

主动服务

县(区)

25残联系统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5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驾驶提供便利,给予优惠
贵州省财政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社〔2010176)
补贴对象:具有贵州省城乡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正式***的下肢体残疾人残疾人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依申请服务

县(区)

3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1)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依申请服务

县(区)

4

残疾人就业服务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依申请服务

县(区)

5

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资助

《贵州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规划》
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开展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阳光助学行动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帮扶和关爱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省残联关于《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黔残联发〔201728)
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新生,每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资助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75)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1.省残联、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省民政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黔残联发〔201650号)
2.《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2018年版)的通知》黔残联发〔201811号***: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2018年版)
文件规定,到2020年底,全市各市()、贵安新区、直管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依申请服务

县(区)

6

为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服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75)第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1.省残联、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省民政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黔残联发〔201650号)2.《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2018年版)的通知》(黔残联发〔201811)***: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2018年版)2020年底,全市各市州、贵安新区、直管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6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服务及咨询

提供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监测、检疫等服务与咨询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

全市林农技术培训

对林农开展林业技术技能培训

主动服务

县(区)

3

全市林业产业技术培训

组织全市林业产业技术培训工作

主动服务

县(区)

4

野生动植物科普

“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期间,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科普活动,向社会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保护知识,提升全市社会各界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县(区)

主动服务

县(区)

5

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及宣传

依法对全民义务植树进行宣传发动,协调有关单位开展义务植树

主动服务

县(区)

6

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主动服务

县(区)

7

发布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预报预警

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发生规律、近期害虫及其天敌的发生情况,结合气象预报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估计害虫未来发生发展趋势,及时通报

主动服务

县(区)

8

森林资源境监测及信息发布

发布全市各类林业用地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等森林资源监测数据信息(***信息除外)

主动服务

县(区)

9

林业科技推广服务

提供与林木良种良法推广使用有关信息服务,指导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木良种良法推广使用工作

主动服务

县(区)

10

森林植物科学普及

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组织开展森林植物科普活动,普及社会各界森林植物科学知识,提高民众森林植物科学素养

主动服务

县(区)

11

向社会公众普及有害生物防控知识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主动服务

县(区)

12

有关森林防火知识的咨询

《森林防火条例》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3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采编、审核及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主动服务

县(区)

14

开展林业宣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主动服务

县(区)

15

单位和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以及营造纪念林和种植纪念树的指导

《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6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咨询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7

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

主动服务

县(区)

18

野生动植物繁育技术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依申请服务

县(区)

19

野生动物救护技术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0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技术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7、气象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主动服务

县(区)

2

气象科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主动服务

县(区)

3

天气预报发布

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4

实时天气发布

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主动服务

县(区)

28、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档案业务咨询服务

为社会公众提供档案业务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

电子文件归档咨询服务

为公民、法人提供数字数据归档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29、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别

行使层级

1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咨询

根据法律法规,提供民族成分确认、登记、变更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服务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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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14:52:1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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