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织金县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公用项目(东山鱼山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我县县城棚户区(织金县人民政府双堰街道办事处东山鱼山片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建设织金古城生态山地湿地公园市政公用项目,完善城市功能;开展2017年织金县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公用项目(东山鱼山片区)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6〕3号)等相关文件及2016年3月21日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范围为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双堰社区、金南社区、星秀社区涉及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约有被征收户4500户,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人、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征 收 人:织金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 实施单位:织金县人民政府双堰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规划红线内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原则及方式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依法行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信息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公正补偿。 (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性质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面积以被征收人选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二)所征收的房屋一律取消宅基地安置,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的评估实行房地合一。 (三)原则上实行连片征收,也可实行预征收。对未列入2017年征收范围的居民,连片5户以上或单户房屋占地200㎡以上的,主动书面申请并经征收方同意后,可实行预征收。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具体时间在正式公告发布之日确定) (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180日内。签约期分为三个阶段,自被征收人的房屋测绘报告完成之日起每60天为一个阶段进行。 (二)搬迁期限 搬迁期分为三个阶段,与签约期限同步进行,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每60日为一个阶段。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设有抵押、典当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应事先解除抵押、典当权。 (二)宣传发动。织金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权属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并将注销申请材料及时送达原房地产登记机构(县国土局、房产局或不动产登记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织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织金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所在社区公告7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补偿决定的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织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织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户补偿情况公示7天后,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按协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验收、拆除。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拆除房屋。 (六)资料归档。房屋拆除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六、房屋建筑性质、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建筑性质的认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或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1)依法登记的房屋(含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为合法房屋建筑。对权属依据不完全的房屋建筑,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7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2)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历史遗留问题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7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2、对不符合上述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又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 (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原有合法建筑上加层或扩建的建筑;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拆旧建新或在有证土地上建设的建筑。 (3)批少建多,超建部分面积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4)未按照相关部门的批准及要求建设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建筑的情形。 (二)房屋建筑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人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按程序依法依规调查认定并公示7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选定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补偿,测绘费用由房屋征收补偿局承担。 2、被征收人对《测绘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它房屋测绘机构重新测绘,其它测绘机构在被征收人及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重新测绘出具的《测绘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征收依据,重新测绘的测绘费用自行承担。 七、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价格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评估的原则为房地合一。 (二)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1)房屋按建筑面积“征一赔一”、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的原则补偿,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执行。 本征收项目,按照评估价格分区段分结构制定补偿标准。 第一、征收补偿原则 根据本方案,按照评估价格分区段分结构确定的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详见***)给予补偿。 第二、其它国有土地上的实物指标的征收补偿 (2)构筑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详见***)。 (3)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详见***)。 八、货币补偿的征收奖励 1、单独一层房屋征收奖励 如房屋建筑总层数仅有一层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价值补偿金额的60%给予奖励; 2、两层及以上房屋征收奖励 如房屋建筑总层数共有二层或二层以上的,按被征收整栋房屋面积价值补偿金额的50%给予奖励; 3、房改房、集资建房征收奖励 房改房、集资建房一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价值补偿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九、货币补偿的签约、搬迁、安置奖励 (一)按时签约奖励 1、第一阶段签约奖励 在协议征收签约期限内(自被征收人房屋测绘报告完成之日起6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元/㎡按时签约奖励。 2、第二阶段签约奖励 在协议征收签约期限内(自被征收人房屋测绘报告完成之日起61—12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按时签约奖励。 3、第三阶段签约奖励 在协议征收签约期限内(自被征收人房屋测绘报告完成之日起121—18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按时签约奖励。 4、第四阶段(自被征收人房屋测绘报告完成之日起180日)以后签约的不享受按时签约奖励。 (二)按时搬迁奖励 1、第一阶段按时搬迁奖励 在协议征收签约期限内(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签订协议并按时(自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按时搬迁奖励。 2、第二阶段按时搬迁奖励 在协议征收签约期限内(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签订协议并按时(自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1—120日内)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按时搬迁奖励。 3、第三阶段按时搬迁奖励 在协议征收签约期限内(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签订协议并按时(自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21—180日内)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按时搬迁奖励。 4、第四阶段(自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80日)以后搬迁的不享受按时搬迁奖励 (三)县内安置奖励 从2016年7月17日开始,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织金县辖区内购买房屋的,按200元/㎡进行安置奖励补助,奖励面积不超过原被征收房屋面积,同时被征收人需提供与本人同名的房屋买卖产权证明。 十、其他相关政策 (一)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过渡期为24个月,具体房屋性质及结构,过渡费标准见附表。 (二)装饰装修补偿 精装饰装修的补偿,可按本方案提供的标准执行;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搭建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县房管局、县房地产行业协会将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房源超市”,组织有购房需求的安置户组团,共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团购价格,适当降低购房成本。 (五)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被征收人交房腾空后,不得擅自拆除,必须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以确保施工现场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补偿 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且被申请强制执行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一律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无任何奖励。 十一、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奖励及补助资金,或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三)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四)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3)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信息公开;(4)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及被征收范围内的宣传栏中公开。 十二、本方案所涉及的签约时间节点均以织金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的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为准,其它未提及事项,由织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本方案由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