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城区占用公共场所搭棚设宴等事宜的通告
近年来,在城区开业庆典、商品推销、红白喜事等活动中存在随意占用公共场所乱搭帐篷、乱摆宴席、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乱鸣鞭炮等陋习,不仅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还严重影响了织金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形象。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现将严禁在城区占用公共场所搭棚设宴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集镇区域及县辖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等公共场所搭设帐篷、摆设宴席、操办红白喜事等活动。 二、严禁在城区开展治丧吊唁活动、加工销售花圈、墓料、棺木等丧葬用品和吊唁用品。城区治丧严格按照《织金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律在殡仪馆进行。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按规定在专用器具内燃放。 四、在个人所有且不影响公共卫生的场所内承办宴席,宴席操办者应当按照群体宴席办理的规定向所辖村(居)委员会报告;宴席承接者应当按照群体宴席卫生要求向卫生部门申报备案以便加强监管,未申报备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公共场所内搭设帐篷、摆设宴席、举办开业庆典、商品展销活动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帐篷、桌椅、灶具、餐具等,拒不改正的,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地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立即清除燃放垃圾,不清除的,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清除燃放垃圾,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并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闹事、暴力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从重追究责任。 八、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居住条件、强化城市管理、建设文明、和谐、宜居新织金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责任,每一个公民都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人和事进行及时举报的义务。 九、本通告自2013年7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织金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