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京哈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南京哈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玄市监处罚〔2023〕0006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罚款 100000 元整,尚未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编辑:徐晓寒
审核:李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