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贪小利提供***帮助他人走账被公诉
老铁,有没有不用的***?
有啊,你要干嘛?
借来用用呗,用几天就还给你了,不要你的,而且完事给你好处费。
真的假的?你小子别不是要干什么坏事吧。
当然是真的。我能干什么坏事,就是借给我转个账而已,我们的关系我还会害你吗?反正你的卡放在那里也不用,借我用一下还能有收入有什么不好的。
行,反正放着也是放着。
近日,龙胜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一起提供***帮助他人走账牟利的案件提起公诉。经龙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原来,李某的朋友赵某在微信上联系李某,向李某借***走账,并声明事后会给好处费。李某虽然怀疑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赵某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他仍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自己名下的1张桂林***借给了赵某,还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1张移动电话卡给赵某使用。几天之后,李某又用自己的身份证帮赵某办理了1张***。李某提供的两张***流水达2300万余元。
龙胜县检察院受案后,经审查查明,李某出借名下的2张***非法获利800元。并且,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实,其中1张***涉及2起电信诈骗案件,涉诈金额18万余元。李某明知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实施转账,仍然将自己名下的2张***和1张手机卡提供给别人使用,最终触犯了法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切勿贪图小便宜,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在互联网时代之下,科技产品为生活提供了很多便捷,人们渐渐习惯了使用手机银行和电子支付,这就意味着许多人的***成了闲置品,这也给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可乘之机。出借、出租、出售***,都是违法行为,不要贪图小利,触犯法律,让自己变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