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区卫公罚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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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4月04日发表
防区卫公罚(2022) 20号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书签发日期 | 违法行为类型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金额(万元) | 必填项,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17/01/01 2099/12/31代表长期有效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公示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防城港市防城区嘉琦艾香溢养生馆 | 92450603MABU8K3L3D | 防区卫公罚(2022) 20号 | 2022/12/14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日在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路 988 号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日在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路 988 号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予。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账号:619****04254,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323号(注:缴款前请先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政务中心二楼大厅卫健局窗口领取罚款票据,地址:防城区防港大道1***号 | 2.5000 | 0 | 2023/12/13 | 防城港市防城区卫生健康局 | 2022/12/14 | 2023/12/13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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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07:52:1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