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起矛盾人民调解促和谐
“医院和患者都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双方选择人民调解,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明智的选择。如果大家互不让步,迟迟解决不了而走上司法程序,会耗费双方大量时间、财力……”在兴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现场,调解工作组成员正在对一名男子(患方)孙某耐心劝导。
孙某因“左大腿外侧疼痛”快半年,2019年12月9日到兴安县某医院就诊,门诊医生以“左大腿肿物性质待查”建议其住院手术。入院后前三天陆续做了生化、X光片、B超、磁共振等检查,于2019年12月12日在椎管内麻醉下施行“左大腿肿物切除术”。但在手术台上,医生未看见任何肿物,随后缝合伤口,未能达到肿物摘除的目的。患者孙某认为,某医院的主管医生高估了手术的难度,在术前也未与患者及家属沟通,未告知术中有可能找不到肿物这种情况,无端被开了一刀而又未摘除***,这种行为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双方产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过后,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合意,故孙某无奈之下选择到兴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对整个纠纷进行了分析研判,为尽早化解纠纷,在调解前,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员认为,医患双方都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双方应当互谅互让,调解员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在调解中,调解员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分析利害关系,积极劝导双方当事人,认真倾听患者的倾诉,劝解双方通过换位思考模式进行交流,最终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服之以法的沟通之下,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该医院同意赔偿患者孙某经济损失费。就此,一起医患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兴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为当事人释法析理,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