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并分阶段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第一阶段: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城区、银海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Ⅰ以下(不含本数)标准(2007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第二阶段: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Ⅱ以下(不含本数)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为宣传教导期,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管理该机械的相关部门进行劝阻。自2020年8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不符合禁用区要求的工程机械,经技术改造升级,并经过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可在禁用区使用。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四、禁用区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要求
禁用区外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排放限值。
五、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