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宁至钦州公路(钦北段)工程建设指挥机构及明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南宁至钦州公路(钦北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区政府决定成立南宁至钦州公路(钦北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黄应春 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黄立志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 指 挥 长:王中敏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曾庆盈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承良 国土资源钦北分局局长
陆崇彬 大寺镇镇长
刘 冰 大垌镇镇长
黄夏梅 那蒙镇镇长
林高业 长田街道办主任
李忠俊 鸿亭街道办主任
成 员:章年掌 区司法局副局长
黄 莹 区财政局副局长
黄 镇 区人社局副局长
利籍贤 区住建局副局长
陈生桂 区水利局副局长
王朝胜 区农业局副局长
宋继文 区林业局副局长
罗桂文 区统计局副局长
班克宝 区法制办副主任
黄河生 区信访局副局长
韦辉荣 区物价局副局长
丁昌平 公安钦北分局副局长
黄 鹏 钦北公路局副局长
周 下 环保钦北分局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土地房屋征搬工作组、安全保卫组,负责指挥部日常业务工作。
(一)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曾庆盈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南宁至钦州公路(钦北段)改扩建工程结束后,该指挥部自行撤销。
今后,除了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外,其他成员因工作变动的,由指挥部办公室行文通知,报区政府备案。
(二)土地房屋征搬工作组
组 长:黄应春 (兼)
黄立志 (兼)
副组长:王中敏 (兼)
曾庆盈 (兼)
刘承良 (兼)
成 员:从区交通运输局、征收中心、国土资源钦北分局等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职 责:负责联系相关单位协调土地房屋征搬总体工作,协调线杆、管道等迁移征拆工作。
土地房屋征搬工作组下设5个工作小组:
第一小组:大寺镇
组 长:陆崇彬 (兼)
副 组 长:韦富传 大寺镇副主任科员
吴世范 大寺镇国规站负责人
成 员:主要从大寺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大寺镇宣传发动及征地搬迁工作。
第二小组:那蒙镇
组 长:黄夏梅 (兼)
副 组 长:王子铭 那蒙镇副镇长
陈以安 那蒙镇国规站负责人
成 员:主要从那蒙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那蒙镇宣传发动及征地搬迁工作。
第三小组:大垌镇
组 长:刘 冰 (兼)
副 组 长:农显永 大垌镇副镇长
黄升昌 大垌镇交通站站长
成 员:主要从大垌镇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大垌镇宣传发动及征地搬迁工作。
第四小组:长田街道
组 长:林高业 (兼)
副 组 长:李华显 长田街道办副主任
陆光胜 长田街道土房所所长
成 员:主要从长田街道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长田街道宣传发动及征地搬迁工作。
第五小组:鸿亭街道
组 长:李忠俊 (兼)
副 组 长:利晃贤 鸿亭街道办副主任
刘廷河 鸿亭街道土房所所长
成 员:主要从鸿亭街道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鸿亭街道宣传发动及征地搬迁工作。
(三)安全保卫组
组 长:丁昌平 公安钦北分局副局长
成 员:大寺镇、大垌镇、那蒙镇、长田街道派出所人员。
职 责:负责全线征地搬迁工作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干扰破坏征地搬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用地征搬工作任务
(一)南间至桅杆坳段。根据钦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文件《关于下达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桅杆坳段)改扩建工程用地征搬工作任务的通知》(钦市征收办发〔2016〕96号),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桅杆坳段)途经我区大寺镇、那蒙镇、大垌镇、长田街道,总长约38.***公里,用地面积约2581.38亩(含旧路),其中需新征用地约1503.2亩。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桅杆坳段)改扩建工程用地征搬工作任务下达给大寺镇、那蒙镇、大垌镇、长田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大寺镇:路段长约13.6公里,新征用地面积约568.94亩;
那蒙镇:路段长约12公里,新征用地面积约473.95亩;
大垌镇:路段长约11.1公里,新征用地面积约361.42亩;
长田街道:路段长约1.94公里,新征用地面积约98.89亩。
(二)清水窝至黎合江段。根据钦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文件《关于下达南宁至钦州公路(清水窝至黎合江段)改扩建工程用地征搬工作任务的通知》(钦市征收办发〔2016〕98号),清水窝至黎合江段总长约10公里,途经我区长田街道、鸿亭街道及钦南区,用地面积约710.8亩。结合我区实际,将南宁至钦州公路(清水窝至黎合江段)改扩建工程用地征搬工作任务下达给长田街道、鸿亭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长田街道:路段长约2.59公里,新征用地面积约81.69亩。
鸿亭街道:路段长约1.71公里,新征用地面积约72.32亩。
根据市下发的工作任务,征地搬迁工作于2017年5月开始进行,2017年10月底基本完成。
三、补偿标准及经费管理
主城区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的主城区标准执行。
沿线大寺镇、那蒙镇、大垌镇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水田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标准最高控制价为3.5万元/亩;旱地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标准最高控制价为3万元/亩;林地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标准最高控制价为2.5万元/亩。
除以上规定,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经济林地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款发放要求和方法等规定按《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钦北办发〔2012〕35号)执行。
相关工作经费标准及管理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包干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6〕39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6〕40号)执行。
四、主要工作程序
(一)提前组织。工作组要提前调查摸底,掌握范围内群众插花地的基本情况。
(二)发布征地预公告。在征地搬迁依法报批前,由国土资源钦北分局发布征地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各行政主管部门一律停办在征地范围内的各类权属及经营许可类证照。对抢批、抢办甚至弄虚作假办证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核定征地搬迁范围。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结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测的结果为准。在发布征地预公告的同时,由征搬工作组在国土资源钦北分局的指导下,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现场勘测,勘测结果应由被征地单位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征搬工作组的组织下,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支付征地搬迁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搬迁经济组织和个人按时支付补偿费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搬迁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工作保障。在区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责任明晰、配合协调的原则,各工作组要组织专门力量并明确具体分工和任务,深入细致地做好每项工作,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指挥部部署的征地搬迁工作任务。国土、财政、住建、公安、交通、林业、信访、民政、监察、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征地搬迁工作,确保这项工作依法进行,按时完成。
(二)社会稳定保障。征地工作的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按照法规和程序办事,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认真处理好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上访群众接待和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努力将征地搬迁工作中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被征地搬迁农民合法利益,维护公路项目顺利施工建设,努力做到和谐征拆。
(三)工作资金保障。在筹措征地搬迁资金到位的同时,根据征地搬迁进度情况,及时按有关规定将有关费用划拨并补偿到位。严禁延期支付和截留、挪用、克扣、侵占被征地村和农户的征地搬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群众反映和检查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征地搬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信息沟通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征搬工作组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联络、团结协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征地各环节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征搬工作组要及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有关区领导汇报。
2017年5月3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