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函
鼓楼区各相关部门,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相关水土保持工作: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依据水土保持法之规定,根据项目规模及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一)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含)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1万立方米(含)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0.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三、履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施工图阶段应进行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
四、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期间,应当及时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及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
五、及时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应在生产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主体工程验收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验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自验完成后,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水土保持有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感谢贵单位对我区水土保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科室:鼓楼区水务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25-8323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