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依法安全使用农药的告知书
江州区各农药经营单位、农药使用者: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为进一步宣传普及和提高农药依法安全使用意识,保障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等安全,特作如下告知:
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
禁止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三氯杀螨醇、硫丹、杀虫脒在农业上使用;禁止二溴乙烷、溴甲烷、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在农业上使用;禁止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在农业上使用;禁止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在农业上使用;禁止磷胺、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在农业上使用;禁止除草醚、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甲磺隆、百草枯水剂在农业上使用;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虫胺成分的农药产品。
二、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如呋喃丹等)、丁硫克百威(如好年冬等)在蔬菜(含食用菌)、果树(含瓜果)、茶树、中草药材上使用;
禁止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乐果在蔬菜(含食用菌)、果树(含瓜果)、茶树、中草药材上使用;
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
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
禁止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
禁止杀扑磷在柑橘树上使用;
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
禁止氟虫腈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其他方面的使用;
氯化苦,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它登记,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禁止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磷化铝,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事关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支持和参与。江州区农业农村局电话:0771-7820708,接受信息咨询、问题反馈。让我们携起手来,依法依规使用农药,共同关心、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共建安全、健康、美好江州!
崇左市江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