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化条例(***令第10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选用适宜当地种植树木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九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按《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忻州市规划勘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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