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法
菏发改公管〔2021〕144号
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94号)、《关于印发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靠群众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
(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三)因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制度建设情况;
(五)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内控制度,指定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六条 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意见箱。广泛收集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干部、职工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制度规定、不据实公开或不实行公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菏发改公管〔2021〕144号(1).pdf
来源: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