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减少县城环境污染,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事,共建文明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及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炮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时间:
全年除传统节日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必须事先向公安部门申报获得批准。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
***路、曙光路、黄河路、解放路、工业路、城北路、梦蝶路、向阳路、站前路、南华路、沿河路、三八路等道路两侧及加油(气)站、居民小区、学校周边。
四、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和燃放时间段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本通告自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东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