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警支队办事流程
一、车辆管理
(一)外企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流程。
1、车管处业务大厅11号窗口接待(设外企车辆注册登记窗口标志牌)。当事人提交相关资料,经办人审核资料,打印各类表格,在机动车档案袋上加盖“外企”字样印章。
2、由专人将机动车档案转交给检验科5号窗口(外企车辆检验窗口),优先查验机动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
3、需要上线检验的,到机动车检测站检验车辆、照像(免检车除外)。
4、到收款处交费。
5、到11号窗口进行微机选号(如属进口机动车选号后可办理临时号牌,省厅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相关凭证。
6、到17号窗口领取号牌,安装号牌(如属免检车需领取号牌后,到照相处照相,将照片交11号窗口塑封)。
(二)关于登门办公的工作流程。
1、登门办公的范围。同一单位或个人5辆以上机动车(免检车辆和轴荷超过10吨(含10吨)的车辆,载质量20吨(含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吊车及专用机械)办理注
册登记的可以申请登门办公。
2、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填写登门办公申请表,提交相关的资料报业务科;业务科审核资料,打印各类表格,建立机动车档案;秘书科收费,确定机动车的号牌号码;按照规
定的时间登门办公。
3、工作流程。业务科审核手续,确定每辆车的号牌号码;检验科查验机动车的发动机和车架号码;安装机动车号牌,照相;打印《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塑封
后交机动车所有人;粘贴机动车档案材料,归档。
4、其他规定。登门办公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车管规定和法律法规;办公期间,统一在各市车辆管理所(分所)就餐,不准到挂牌单位就餐;档案、印章、号牌、行驶证芯及
各种表格由专人负责保管,如出现丢失,损坏情况,要及时上报;严禁将档案、号牌存放它处,必须将档案、号牌交回车管处;各种办公物品及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为保管不善造成
损坏、丢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违反车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处有关规定处理。
(三)登门检审流程。
1、登门检审的范围:同一单位或个人5辆以上机动车:轴荷超过10吨,载质量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吊车及专用机械车辆可申请登门审验。
2、审批程序:凡具备登门服务范围的有车单位,提前填写登门检审申请表,提交相关的资料报基层科审批;确定时间登门服务。
3、工作流程。基层科和检测站核查机动车档案,鉴定车型、车号,提供车辆数据;派专人负责,有技术人员参加的审验小组按照机动车检车标准,逐车逐项进行检验严格把关;
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当场粘贴合格条;凡不具备登门服务审验的机动车应按“国标”规定的,必须进行检测线检验。
二、驾驶员管理
(一)将市局“促进加快发展的服务措施”中涉及到驾驶员管理部分的内容编入驾管服务指南,在公益信息台上进行发布和宣传。
(二)在业务大厅设“涉外企业机动车驾驶员服务窗口”,检测、审核、考试合署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对驾驶员办理换证、补证、入籍、转籍、复试驾驶证业务的凭有关证明
随到随办。
(三)适检中心设“外来投资、经商人员服务窗口”,对办理学习机动车驾驶证(B证、C证)的外来投资、经商人员凭有关证明实行优先检测,检测合格后,签发专项通知单,
安排首个考试日参加文科考试。
(四)对大中型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年审实行有组织的预约登门服务。
(五)将“驾驶员年审条”下发至有条件的乡镇交警中队。
三、交通秩序管理
(一)关于为运输重要物资、不可解体大型货物的车队提供交通护卫。
1、申报时间:运输重要物资、不可解体大型货物车队的所在单位需在物资、货物运输出发三日前(周六、日顺延)将需要进行交通护卫车队的资料和行驶路线送到所辖交通管理
部门。
2、审批程序:运输重要物资、不可解体大型货物的车队行经路线在本市一个区域的,可向该区域内的交警大队秩序科提出申请,经分管大队领导批准,由大队负责交通护卫;行
经路线需跨越本市市内四区的,需向支队秩序处提出申请,经支队分管领导批准,由秩序处负责协调交通护卫;经路线需跨越本市市内四区、三区五市的,需向支队秩序处提出申请,
经支队长批准,由秩序处负责协调交通护卫。
3、便民服务。支队秩序处及各大队秩序科咨询电话可拨打122查询;各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周六、日顺延);参加交通护卫服务的护卫车辆需
在车队出发前30分钟到达车队驻地。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章,当事人对当场处罚无异议的,一律不扣车、不扣证;适应一般程序处理的,除《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限定的情形外,一律不扣车。
1、除以下交通违章行为外,其他违章行为一律不暂扣机动车: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
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
行驶合法凭证的;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造成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醉酒或酒后
驾驶机动车当场无人代替驾驶的;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的。
2、除以下情形可以滞留驾驶证副证外,其他情形一律不滞留驾驶证副证:需要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章记分记满12分的;造成交通事故或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
嫌疑的。
3、除以下情形可以滞留驾驶证正证外,其他情形一律不滞留驾驶证正证: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超过《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实行2小时交证制度。民警执勤中,需滞留驾驶证或暂扣机动车的,须当场开具《凭证》,并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可在2小时后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执勤民警滞留驾驶证
或暂扣机动车后,必须于2小时之内将滞留的驾驶证或暂扣的机动车上交中队或大队。
四、交通事故处理
(一)实施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1、接处警快(市区5分钟、市郊10分钟、公路尽快到达);
2、现场处置快(简易程序10分钟、一般事故20分钟、重大事故30分钟、特大事故1小时);
3、检验鉴定快(非机动车检验当天完成;机动车检验2天内完成;死亡人员尸体鉴定3日内作出);
4、责任认定快(一般事故15日内;重、特大事故20日内);
5、处罚快(责任认定生效后做出);
6、调解快(自调解之日起10日内完成);
7、移送起诉快(审批后5日内移送)。
(二)公开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程序、结果。
1、公开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包括:现场图公开、现场照片公开、乙醇检验结论公开、车辆检验结论公开、伤情鉴定结论公开、伤残鉴定结论公开、责任认定适用条款内容公
开。
2、公开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和结果。包括:在公开责任认定前2日内将公开责任认定的时间、地点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大队公告栏内公告案由、公开责任认
定的时间、地点,允许旁听;公开责任认定过程中,大队应介绍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结论,宣读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当事人极其委托代理
人可以向办案民警和另方当事人提问,提供有关证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申辩、质证,并就责任认定提出意见;大队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责任认定并送达;告知当事人重
新认定的权利和时限。
(三)货运车辆发生事故不能立即放行的,积极协助联系转运车辆,保证在一个工作日将货物送出。
(四)企业车辆发生事故,依法简化手续,缩短车辆和驾驶执照的扣押期限。
1、企业车辆发生事故,在规定的检验时限内检验完毕或按照规定交齐事故预留金后立即放行;
2、驾驶证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应予吊扣的期限,当责任认定生效后,应在5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五、122报警服务
122指挥中心查询拖曳车辆程序规定。
1、执勤民警在纠查违章和事故现场勘查时,将需拖曳车辆情况报告大队,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拖曳车辆,同时由指挥室值班人员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保存入信息库。
2、录存内容及程序:车辆号牌种类;车牌号码;违章地点记录车辆所停放道路名称,靠近路名填写就近交叉路口,如无交叉路口可空项;拖车号牌记录拖车统一编号;执勤民警
编号记录民警在辖区大队的执勤编号;记录拖车驾驶员和随车职工编号;车辆被拖曳时间由电脑自动生成;停放地点详细记录停车场所在道路门牌以及联系电话;拖曳原因;单位批准
人;处理完毕后,点击已处理栏保存。
3、查询方法:122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接电话后,通过提供车号进行查询,查有此车,根据信息反馈内容,告知对方车辆停放地点、联系电话,接受处理地点。
4、拖曳车辆信息查询的规定。服务台接警员在受理拖曳车辆信息查询时,应问讯记录以下内容:查询人姓名、电话;车辆拖曳地点;当事人发现车辆不在停放地时间(具体到
分);大队是否已将信息上传保存;点击“拖曳”保存接警单。
六、网上审批占掘道路手续
(一)支队设立网址,对外公布,申请人登录后将占掘路的地点,范围、时间、施工单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详细填报。
(二)支队将因特网上收到的信息摘录后,输入支队局域网,在网上向有关大队及分管领导传输,逐级审批。
(三)支队负责联系大队、施工方共同到施工现场集合,共同现场勘查。
(四)网上公布勘查审批结果,支队负责预约占、掘路申请方到支队办理发证,交费等手续。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03年7月30日印发